基小律观点 | 上市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审议及披露要求

基小律说:

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上市公司出于帮扶子公司成长或帮助其度过经营困难期等各方面因素的考量,有时会以提供财务资助的形式对子公司予以帮助。由于是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故多数人以为无需特别履行审议程序,但实际不然,且不同的交易所和不同的上市板块对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要履行何种审议程序及披露要求均有着不同的规则规定。鉴于此,笔者将关于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审议程序及披露要求根据不同的交易所、不同的上市板块及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剖析并总结,供各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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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斌斌 黎健强 | 作者

目录

一、前言

二、审议及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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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上市公司出于帮扶子公司成长或帮助其度过经营困难期等各方面因素的考量,有时会以提供财务资助的形式对子公司予以帮助。由于是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故多数人以为无需特别履行审议程序,但实际不然,且不同的交易所和不同的上市板块对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要履行何种审议程序及披露要求均有着不同的规则规定。鉴于此,笔者将关于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审议程序及披露要求根据不同的交易所、不同的上市板块及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剖析并总结,供各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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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及披露要求

(一) 审议要求

如上文所述,除上交所科创板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规定均就上市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深市板块要求为持股50%以上,沪市板块对持股比例无要求)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约定了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免于按照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但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的章程通常不会就豁免事项进行特别约定,从检索到的上市公司公告案例来看,多数上市公司基于谨慎起见(为确保符合章程制度规定),仍然会就财务资助事项根据所涉金额、占比等情况,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程序(当然亦可能因已豁免而未予以公告,故未能检索到),参考案例如《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21-005)、《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21-051)、《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21-006)等。故建议,上市公司可结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其《公司章程》的约定,综合判断是否可以豁免。

(二) 披露要求

附:相关规定

(一) 深交所主板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6.2.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6.2.3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2.4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6.2.5...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2.7上市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上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意见(如适用)。(八)上市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九)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三)提供财务资助;...

9.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9.3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9.10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第9.1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第9.2条或者第9.3条标准的,适用第9.2条或者第9.3条的规定。

9.15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易须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十三)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9.17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二) 深交所创业板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7.1.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7.1.4上市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6.2.7条内容相同)。

7.1.5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7.1.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7.1.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7.1.3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1.4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上市公司进行第7.1.1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7.1.2条和第7.1.3条的规定。...

7.1.13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7.1.17 上市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章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三) 上交所主板和科创板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三)提供财务资助;...

9.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9.9上市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9.2条或者第9.3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第9.2条或者第9.3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9.2条或者第9.3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9.13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单介绍各单项交易和累计情况;(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五)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间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机关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况;(六)交易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十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意见;(十三)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该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9.16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7.1.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十)提供财务资助;...。

7.1.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7.1.3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7.1.4本规则第7.1.2条和第7.1.3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7.1.5本章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7.1.6上市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7.1.2条或者第7.1.3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7.1.8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规则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上市公司进行第7.1.1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7.1.12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第7.1.2条第二项或者第7.1.3条。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十七)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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