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非多余的重复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你可能觉得这条有点多余,为什么刑法要特意规定呢?正是因为刑法面前不平等现象在历史上比比皆是,所以要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这个原则,希望在立法、司法和刑法执行层面能够尽可能平等。
平等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前者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相同之人给予相同东西,不同的人给予不同东西。后者是指当分配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比如某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或财产,矫正正义就要求侵害者偿还属于受害者的财产、权利。
刑法的平等是规则的平等
刑法的平等是矫正正义的平等。矫正正义主要是在物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契约式的正义原则,又称为交换正义。可见,只有在契约文化高度发达的社会,矫正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在中国古代,由于长期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契约文化极不发达,也就很难孕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19世纪英国法学家梅因指出,进步社会的运动,到现在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首先,刑法上的平等一定不是结果上的平等。结果平等,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反映了弱者对强者的嫉妒。这种平等只是为了把强者拉到与弱者同等的程度,而不能真正达到平等。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结果平等,就越可能陷入等级和特权的泥沼。
《动物农场》中,最经典的吊诡之处就是动物最初反抗人类统治时,口号是所有动物一律平等,但后来,理想堕落了,猪凌驾于其他动物之上,新的口号仍然是所有动物一律平等,但有些动物更为“平等”。刑法面前的平等是一种规则的平等,也就是刑法的规则对所有人同等适用,无论富人穷人,尊贵卑弱,每个人都拥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各种为人的基本权利都为法律同等保护。
其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要反对特权。中国古代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美丽故事,但这种美丽只如昙花。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特权思想从来都与刑法如影随形。大家都知道“刑不上大夫”。这个原则最初由西汉的贾谊提出,他认为:大臣有罪,鉴于其身份、地位,不能像百姓一样,实施刺字、割鼻、弃市等当众侮辱人格的刑罚,这样才能维护皇帝的尊严。为了说明这个道理,他还举了一个“投鼠忌器”的例子,“鼠近于器,尚惮不投,恐伤其器,况于贵臣之近主乎”。打老鼠时都怕弄坏旁边的贵重物品,对于皇帝身边的臣子,在处罚时就更要慎重了。
最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还要反对歧视,这其实是反对特权的另一面。只要一方有特权,另一方就必然被歧视。反之,一方被歧视,另一方也就必然享有特权。特权侧重于权利的不当膨胀,它是处处高人一等,歧视是权利的不当剥夺,处处低人一等。多数人往往只注重对特权的抨击,而不够重视反对歧视。和反对特权一样,反对歧视也来源于人们对自我的尊重,歧视将极大地伤害人们的尊严,妨碍人作为主体性地位的实现,所以美国学者博登海默会说:“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卑微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与共同的人性受到侵损的感觉。”[15]
前提平等,过程平等,结局平等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要贯彻在刑事立法、司法和行刑的全过程。
首先,立法平等是司法和行刑前提,如果立法本身不平等,司法、行刑上的平等只能恶化这种不平等的结果。试想,如果两个正常人同时赛跑,让一人先跑,一人后跑,无论在过程中,跑步的竞赛规则如何平等,其最终结果也必然是不平等的。起点的不平等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平等。作为矫正正义的刑事立法,在分配刑罚的时候,最起码的就是要做到起点的尽量公平。
其次是司法上的平等,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应反对特权与歧视,行为人职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财富的多寡都不能影响定罪与量刑。某地曾有一栋公寓楼着火,火灾至少导致58人罹难,熊熊燃烧的大火击碎了这座城市的骄傲,当时有13名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其中包括最早被刑拘的无证电焊工,也有涉嫌贪腐的地方官员。
最后,刑法上的平等还必须体现在刑罚执行上,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诸多执行制度上,都不因权势地位而区别对待。前提平等,过程平等,而最后的结局不平等,这种平等只能是一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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