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知多少
导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在人们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小到吃饭出行、大到购车购房,电子合同其实已经渗透到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典》中也正式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地位,肯定了电子合同的前景,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弥补了当前《合同法》中关于电子合同相关规定的缺失。但随着电子合同的普及,相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期文章就来梳理一下《民法典》中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以及注意事项。
电子合同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的约定双方或多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民法典》中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不多,但对于关键的问题均作了规定,其中包括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属性”、成立的条件、成立的时间地点以及交付的地点,这些规定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我们就来逐条解析,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清晰地了电子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律师提示:
本条确认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属性”,在我国,法律规定有一些合同必须要签订书面合同才能生效,例如:地役权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抵押权合同、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夫妻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协议、指定监护人协议等等,这些合同在《民法典》生效前是否能通过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还会存在一些争议,而2021年《民法典》生效后,完全可以通过电子合同来进行签订,受到法律保护。
以案说法:
2014年4月22日,原告绿地公司通过自己控制的网签购房系统将原告开发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商铺网签在被告吕烈峻名下。该网签合同显示:由被告吕烈峻购买原告开发的上述房屋,交付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同日,长沙市房屋契税印花税缴款通知书显示:购房人吕烈峻,房屋坐落于岳麓区,合同签订日期2014年4月22日,当日被告吕烈峻依据以上通知书缴纳了全部契税、印花税及物业维修资金。原、被告双方均无法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交纳房款发票的原件,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确认网签购房合同不成立,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注销岳麓区房屋《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及该房屋契税、维修基金退费手续;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网签购房系统将原告开发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商铺网签在被告名下,被告在当日向相关部门交纳了契税、维修基金,现被告亦表示有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双方买卖房屋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提示:
本条规定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成立条件和成立时间,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必须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判断,即使当事人没有对合同效力产生争议,法院也会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基础,故合同成立问题对审理合同纠纷的意义不言而喻。
以案说法:
原告梁明月丈夫方晓祖用其建设银行的银联卡,通过被告东方航空官方网站为原告预定了从北京至宁波的往返机票。但因建设银行支付信息实时显示系统故障,未能将收款信息及时反馈给被告,被告网站在半小时后系统自动取消了原告的航班订座。而原告则在其前往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才得知订票已因网站故障被取消。原告认为被告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其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被告的网站提示信息为被告向不特定的旅客发出的要约邀请,如果购票人点击订票相关信息,应视为对被告的具体要约,最终法院认定合同在原告完成付款的时候已经成立且生效。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律师提示:
本条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地点如何确定,和地点有关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人们在签订电子合同,尤其是网络购物或注册使用应用软件时需要点击同意开发者提供的协议,许多人都不会仔细阅读该协议,但协议中往往有“坑”,约定管辖就是其中一个。
以案说法:
王松铭拟在淘宝网络公司求购笔记本电脑,其于2012年1月8日登录淘宝网络公司网站开始注册时,点击了同意淘宝服务协议内容后成功登录到购物网页。在选购过程中,王松铭诉称其遭到了淘宝网络公司交易平台上的卖家旺旺damoyu的诈骗,其在将货款3152元汇入指定账户后却未能成功购取笔记本电脑。王松铭以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为由,向网络交易平台淘宝网络公司和支付宝网络公司主张权利,要求两网络公司对王松铭遭受卖家旺旺damoyu的欺诈行为导致的损失315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浠水县人民法院在收到王松铭的起诉材料后,于2014年3月3日受理了本案,浠水县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依法向淘宝网络公司和支付宝网络公司送达了应诉材料,淘宝网络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提出本案应该由协议约定的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注册淘宝用户时点击的淘宝服务协议载明,在争议无法通过友好协商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消费者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淘宝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法院认为:虽淘宝服务协议是以格式条款形式呈现,但涉案格式条款的内容明确,王松铭作为一名成年人,其在选择网络购物过程中应当认真阅读淘宝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选择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选购商品,现因王松铭在注册淘宝用户时点击了同意淘宝服务协议等内容,应当视为其对涉案淘宝服务协议内容的认可,故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律师提示:
这条规定的是电子合同货物交付时间的问题,涉及的风险主要是货物灭失由谁来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在货物交付之前,货物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在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现在各大网购平台基本默认签收即为交付,并且大部分商品都有7天无理由退换的规定,相对更倾向保护消费者,但在其他电子合同签订时,对于交付地点的约定还是应当注意,为规避相应风险,建议合同当事人对电子合同的货物交付方式和时间进行明确的约定。例如从有利于卖方的角度,可以约定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视为交付;从有利于买方的角度,可以约定买方签收时为交付时间。
以上就是在《民法典》中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其实不管签订电子合同还是签订普通合同,都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才能降低风险,保护自己权益
陈紫菱律师助理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入职以来主要负责案件辅助性工作。实习期间参与办理公司重组、债券纠纷、名誉权侵权纠纷等案件,此外,曾驻派北京互联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肖像权等互联网侵权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