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关联方认定
文章来源:学法律的小姐姐无论是股权投资还是公司上市、证券发行,关联方认定和关联交易披露都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不同的领域适用的法律规定不一样,认定的标准也不尽相同。那么到底该如何准确认定关联方呢?见下文详解。一、主要法规列举法律法规名称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款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第九条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深圳证券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由本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规则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10.1.3 条或者第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10.1.3 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同《深圳证券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五条 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五、其他本《通知》所称“关联方”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执行。纳入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通知》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通过梳理列举上述法律法规,我们发现上述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公司法》《公司法》是关联方规定相关文件当中效力级别最高的,对于关联方的规定为原则性规定。财政部和证监会以公司法的规定为指导和参考,制定更细化更适合各自应用领域的认定标准。《公司法》定义了关联关系,除明确列举的以外,根据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实质来认定,如认定具有关联关系,规定一方面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另一方面应在董事会回避表决。《公司法》设定关联方的规定是为了防范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利益,最终侵害股东或债权人利益。(二)证监会(包括交易所)系统中国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保护投资者利益。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深圳证券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证监会系统上述各文件中关于关联方的认定基本相同。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人认定标准基本一致,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没有约定国有企业的特殊情况,见标粉红色部分。3、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人认定的标准完全一致。4、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关于关联人认定标准基本相同,只是后者关于“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前者没有强调。另外前者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进行了列举,后者没有。见标黄色部分。5、深交所《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相比,明确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致行动人列入关联方,但未予具体界定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其他相同。见标红色部分。(三)财政部系统主要指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从财务报表使用者角度出发,为了会计信息的相关可靠,多用于企业财务尽调。(四)参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证监会系统关联方认定证监会系统关于关联方的规定大致相同。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情形如下:序号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用图表示如下:
小结:1、关联法人(1)控制人、控制人控制的组织(2)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担任董监高的组织(3)5%以上股东(直接持股)或者一致行动人2、关联自然人(1)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控制人的董监高(4)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董监高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亲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亲家:子女配偶的父母
图片:关系密切家庭成员3、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4、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5、国有企业的特殊情况法人与上市公司不因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构成关联方,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提示:控制均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三、财政部系统关联方认定《企业会计准则36号》列举了关联方的形式,列表如下:序号关联方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提示:1、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2、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3、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用图表示如下:
四、关联方界定比较公司法财政部系统证监会系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该企业的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董监高该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该企业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具体区别分析:序号比较项财政部系统证监会系统1单位主体对于单位主体,一般采用“企业”进行表述采用“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表述2关联单位的确定该企业的母公司,也采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概念进行描述一般有5%以上股份的明确界定,也采用“直接或间接控制”等概念进行描述3关联自然人股东的确定采用“主要投资者个人”概念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4关联人员的确定采用“关键管理人员”的概念相关单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界定未明确界定范围,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明确界定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6关联方是否包含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包含不包含7关联方是否包含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含不包含8潜在关联方和历史关联方未规定明确规定: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仍被认定为关联方9是否有兜底条款未规定明确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可以确定其他关联方五、关联方总结(一)概念1、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法》2、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企业会计准则》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二)特征1、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2、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3、关联方的存在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公允性,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三)分类1、按照关联方的主体性质可以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2、按照关联方关联程度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狭义关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5%以上的重要股东、董监高。(2)类关联方:狭义关联人控制的、有重大影响的、任职的企业;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3)隐性关联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