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项目首次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是否作无效响应处理
案例:
某中职学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采购文件公布采购预算(采购限价)为410万,一共有3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报价文件,磋商小组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发现,A供应商报价为430万,超过采购预算,认定其不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并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故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不进入磋商环节。
A供应商被授权代表得知其为“无效响应”的结果后,现场表示不满。他认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供应商第一次报价必须低于采购预算,本来磋商就有二次报价过程,磋商后他肯定会作降价;且采购文件规定无效投标条款(之一)明确的是“供应商最终报价超过采购人预算”。
而后,A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因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问题:
竞争性磋商项目首次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是否作无效响应处理?
分析:
法律法规仅明确了投标报价不能超过采购人预算。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
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也有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终止采购活动的情形包括“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
相关法律法规清楚表明,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其报价无效。这个结论毋庸置疑。
但是,竞争性磋商方式首次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是否有效?
一、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
式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规定投标人首次报价超过采购预算视为无效报价。(公开招标为一次性报价,不存在“首次、二次”问题)
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无论是谈判还是磋商”。该条款表明,磋商小组评审依据是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三、在采购文件“资格审查内容、符合性审查内容、实质性要求条款”均未规定“供应商首轮报价超过采购人预算为无效响应”的情况下,磋商小组作出“响应无效”的决定无据可依。
四、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列明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作出的首次报价,也是对项目响应报价的一种“态度”表达(即:采购人要购买的东西需要这么多钱)。理论上,供应商跟磋商小组还有“商量”的机会,磋商过程技术、服务要求尚有可能发生变化,而供应商据此作出降低报价的“动作”应属合理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案例中磋商小组“拒绝”了首轮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进入磋商流程,剥夺了供应商与磋商小组磋商以及提交最后报价的权利,是不妥当的。
当然,如果供应商存在如下两种情况,可以判定其为无效响应,一是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内容或实质性要求中明确包含“供应商首次报价不超过采购人预算”(采购人已做好充分市场调研);二是供应商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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