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伯通向一灯大师借钱,故意将借条写成20011年,用还吗?

“还钱是不可能还钱的,这辈子都不可能还钱的!”周伯通一记神龙摆尾逃出一灯大师的桎梏。看着对方脸色不佳,他想了想又补充道:“还有18000年,到时候自然把钱还你。”

原来,2011年3月,周伯通欲参加华山论剑,因手头紧向一灯大师借款5万元。一灯大师虽将钱财看淡,但是把钱借给周伯通多少还是有些不放心,于是叫来寺中住持当见证,让周伯通打了张借条。考虑到有见证人看着,借条打好之后,一灯大师没细看就把借条收起保存。

时间一晃8年过去了,物是人非,周伯通还是闭口不提还钱之事。期间,一灯大师多次委婉提醒过还钱之事,每次都被周伯通装疯卖傻蒙混过去,各种借口不还。一灯大师受不了周伯通的无赖样,决定去法院起诉他。

然而,一灯大师翻出借条后却懵了,周伯通这厮写借条时耍了心眼,只见借条上写着:“今借到一灯大师伍万元整。20011.11.11周伯通”。一灯大师掐指一算,借款时间居然发生在18000年后!难道真的要等那时才能收回钱?

庭审之路就是周伯通的耍赖之路。第一次庭审质证时,周伯通主张借条中“伍万元整”四个字不是本人书写,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原来他在写借条时故意用了左手书写,为日后抵赖做准备。但他低估了笔迹鉴定的威力,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借条中的“伍万元整”四个字是周伯通所写。一灯大师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周伯通自知理亏认可鉴定结果的正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眼见谎言被识破,周伯通又在庭审中辩称,虽然自己出具了借条,但实际借款并未发生。

法院认为,遵照生活常识,向他人出具借条的行为一般都是在收到借款同时或之后。未收到借款而向他人出具借条,属特殊情形,应由提出该主张的一方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周伯通未对特殊情形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认定周伯通实际已收到一灯大师借款5万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一计不成周伯通再施一技,咬定借条上日期为“20011.11.11”是出于玩笑的心态所写,寓意他和一灯大师“友谊万岁”,若借条有效,根据该落款日期,可证明还款日期应在20011年后。

关于借条的落款时间,法院认为应系周伯通写时的笔误,实际时间应为2011年11月11日。被告对该落款时间的解释和相关主张不合情理,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原告在借条形成8年多之后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伯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一灯大师还清借款本金5万元。拿着判决书的一灯大师扬眉吐气,对着周伯通道:“任你溜奸耍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其实,若一灯大师在周伯通写好借条后仔细核对,完全可以发现日期有误,避免许多麻烦,而周伯通偷奸耍滑妄想蒙混过关,不仅要还钱还要出笔迹鉴定的费用、诉讼费用等费用。

无论是借款方,还是出借方,签订借条时都需要慎之又慎,有些“误写”可以纠正,但有些则会“有苦说不出”。以本案为例,若周伯通先归还一灯大师1万元,将原借条撕毁,重新为一灯大师出具借条:“周伯通原向一灯大师借款5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自然人间签订借条都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跟着法报君一起来了解下吧!

1. 文书标题要写“借条”,不要写“欠条”,二者的成因、适用法律都不一样;

2. 写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最好加上身份证号;

3. 写明借款金额,一般同时包括大写和小写,并且小写最好不要留可以增加数字的空间;

4. 写明借款币种,如今借到XX人民币XX元;

5. 写明借款用途,需要注意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6. 写明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7. 写明各种时间和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本金及利息的具体还款年月日等;

8. 写明还款方式以及逾期还款的后果等;

9. 注意表述清楚明确,尤其注意避免使用有歧义的多音字或者词语等;

10. 底部落款写上双方名字和日期,仔细检查是否准确。

(注: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原型编辑整理而成,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均为虚构,基本案情及判决理由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删和修改。)

感谢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宣玥律师为本文提供专业支持!

来源:法治日报(作者:刘欣 孙天骄)

编辑:席锋宇 张博 李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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