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不在于判了多少无罪,而在于该判的都判了
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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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前 言
相对于部门和个人的利益,被告人的生死和自由并不会显得那么的重要。再加上有罪推定的思维、无罪率的现实,法院要做出无罪判决像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需要极大的勇气。现实司法的复杂性,很多看似简单的事情,实际上却是非常的不容易……
正 文
在2019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公布了2018年刑事案件判决无罪的人数为819人,相对于判处有罪的为142.9万人,比例为万分之五点七。其中公诉案件判决无罪的为517人,比例为万分之三,这就意味着每一万名检察机关起诉的被告人中,只有约三人获得无罪判决。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起诉政策以及法律上对起诉标准和判决有罪的标准要求是一样的,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不可能出现像英美法那样高的无罪率。
但无论如何评价我国法院的无罪判决率,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要在法院获得无罪判决难。一是本身无罪率很低,属于小概率事件,二是法院要做出无罪判决难。
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同样公布了一组数据,即2018年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821件,其中依法纠正“五周杀人案”等重大冤错案件10件。
这说明在实践中,存在该判无罪而判有罪的情形。在其中,当然存在认识理解上的偏差导致无罪判有罪,但也存在按照法律的要求应当判无罪,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没有判无罪的情形,而且不应当是少数。
个人认为,与其和域外比较我国法院无罪判决率低的问题(二者之间也没有可比性),还不如认真分析为什么会存在该判无罪而判有罪的情形。尤其是法院明知案件存在问题,按法律的要求应当做出无罪判决,是什么原因导致法院难以做出无罪判决。这才是我们应当关心和关注的问题。
首先,法院要做出无罪判决会面临检察机关巨大的压力。
起诉标准和法院判决标准一样,既能够让检察机关审慎起诉,避免公诉权的滥用,但只要起诉也就很难以接受法院做出无罪判决。因为这意味着自己的工作的否定,自己在工作犯了错误。
可以说,无罪判决是悬在检察机关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只要有无罪判决,基本上意味着一年工作全部泡汤。检察机关对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会想尽各种办法不让法院判决无罪。
在我国,检察机关并不像国外那样是单纯的公诉机关,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性质,在很多时候法院是不敢也不愿意得罪。如不是实属无奈,法院是不会轻易否定检察机关的指控,往往以疑罪从轻或让检察机关撤回公诉的消化本应当判决无罪的案件。
其次,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法院会面临来自方方面面的社会压力。
相对于检察机关的直接压力外,来自于案件其它方面的压力更让法院难以做出无罪判决。
在我国,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一样,都有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职能。流水线式的作业,前期公安、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法院要作出否定性评价,会面临各种各样的质疑,认为法院有放纵之嫌。
尤其是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党委和政府关心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检察机关起诉了,以法院一己之力是很难以抵挡。在这种情况下,得罪的不仅仅是检察机关,而是社会的方方面面。
实践中就存在这样的案件,检察机关也知道存在问题,但我就起诉了,看你法院怎么办。在各种压力之下,法院也只能屈服,违心做出有罪判决。
虽然我们一直也强调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但由于上述两个方面原因的存在,让实践中的问题变得很复杂。
相对于部门和个人的利益,被告人的生死和自由并不会显得那么的重要。再加上有罪推定的思维、无罪率的现实,法院要做出无罪判决像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需要极大的勇气。
虽然2018年,全国法院只宣告了819人无罪,但我认为任何一个无罪判决都来之不易。现实司法的复杂性,很多看似简单的事情,实际上确是非常的不容易。这才是中国无罪判决的现实。
言志 前检察官,现法学教师和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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