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可径行指定新的仲裁员

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可径行指定新的仲裁员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崔西彬

【裁判要旨】

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因法定事由回避后,仲裁委员会可径行指定新的仲裁员,无需先由各方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

一、案情概要

域潇公司与中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中,域潇公司选定冀怀民,中水公司选定车丕照担任仲裁案件仲裁员。鉴于双方未能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案件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2015年版)指定丁朋担任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仲裁案件。后仲裁庭通知各方当事人鉴于丁朋因身体原因主动辞去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胡宛如担任首席仲裁员,与冀怀民、车丕照继续审理仲裁案件。中水公司对仲裁员车丕照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一名仲裁员。后中水公司选定姜丽丽担任仲裁员,与胡宛如、冀怀民继续审理仲裁案件。

仲裁裁决作出后,中水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径行指定胡宛如担任首席仲裁员,未先让各方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属程序违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法院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仲裁员因回避或更换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在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规定的期限内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当事人未选定或指定替代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替代的仲裁员。本条的含义是在同一个仲裁案件中,应按照原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方式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而非中水公司理解的应依据《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确定选定日期或委托贸仲指定等方式确定。案涉仲裁案件中,原首席仲裁员丁朋系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故更换后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中水公司的该项申请撤销理由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说理

按照《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设计,仲裁庭分独任仲裁庭和三人仲裁庭。本案仲裁案件即是三人仲裁庭情形。三人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边裁组成。选任仲裁员是仲裁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程序权利。仲裁庭的组成违法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之一。不同仲裁员因其专业方向、业务能力、争议解决能力、责任心以及声誉等因素的不同决定着被当事人选为仲裁员的可能性。一般来讲,因首席仲裁员负责组织仲裁庭审、主持合议以及撰写仲裁裁决的重大职能,当事人对其的选定更为慎重。

按照本案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关于首席仲裁员的选定应当是如下顺序:先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双方当事人未能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本案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在此情形下仲裁委员会指定丁朋担任首席仲裁员。后丁朋因身体原因主动辞去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径行指定胡宛如担任首席仲裁员。

按照《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仲裁员因回避或更换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在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规定的期限内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当事人未选定或指定替代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替代的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对此规定发生歧义。中水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应当重新按照《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顺序选定首席仲裁员,实系对上述规定的误读。在当事人第一次未选定而由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因为首席仲裁员回避而退出仲裁庭,再次给予当事人重新选定的机会实际并无多大程序意义。而且,仲裁亦讲究效率性,由仲裁委员会径行指定新的仲裁员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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