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打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不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就湖南省法院识别的虚假诉讼案件类型而言,执行程序中主要集中在房产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及相关执行案件。

  当前,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产生的判决书、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很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自动履行,或以物抵债,从而规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或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管。二是财产被查封的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由案外人捏造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以逃避偿债。三是虚假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仲裁,获得有利的仲裁裁决书后,一方当事人故意不主动履行义务,再次串通由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用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侵害他人合法的权益。

  随着虚假诉讼的不断增多,新形势下如何防范、治理、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下面我就在执行过程中如何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1、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重要性。防范、制裁虚假诉讼,是维护案外人合法利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是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要充分认清虚假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充分认清防范、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重要性,切实转变虚假诉讼行为与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错误的思想认识,增强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自觉性、责任感。

  2、承办法官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审判作风是识别虚假诉讼案件的重要因素。绝大多数虚假诉讼案件都是承办法官根据在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向当事人、案外人全面了解案件来龙去脉才得以发现的。笔者认为,一个法官既要有一颗慧心,更要有一双慧眼。只有自觉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同流合污,同时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才能准确识别虚假诉讼。

  3、案外人提出申诉、执行异议是发现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虚假诉讼案件的受害人获知虚假诉讼裁判文书后,向法院提起申诉,申诉理由成立的,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虚假诉讼的受害人通常是案外人,对虚假诉讼的启动、审理和最终的裁判结果未必知情,但执行裁判文书将直接导致受害人利益受损,如受害人的财产权属被变更、应获清偿的债权份额减少等,故受害人在虚假诉讼裁判文书的执行环节更容易获知虚假诉讼并进而提出申诉或执行异议。因此,执行程序是防范虚假诉讼的一个重要关口,这就要求承办人对待这类执行异议应严格审查把关,同时采取的执行措施以控制性手段为主,待审查完毕后再处置,最大程度地保障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4、完善的制度、严格的审批手续。笔者所在法院正进行的关于防范和治理虚假诉讼行为的讨论是有现实意义的。只有不断的完善现有的制度,才能让那些心存侥幸的恶意诉讼人无门可进、无路可走,从制度上堵住虚假诉讼的源头,尤其是对有些特定类型的虚假诉讼案件能产生遏制作用,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同时这也是对我们干部的一种保护。

  5、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罚力度。令人欣喜的是,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对此已有了明文规定,这也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只有加大惩罚力度,才能对搞虚假诉讼的人产生警戒心理。无论是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还是审判执行人员,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为使司法裁判及执行成为社会良善的向导,为把民事审判、执行工作打造成弘扬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的重要阵地,对于那些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一定要依据事实和证据以予以批驳,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一定要依法给予制裁惩戒,绝不让个案成为负面影响,努力营造一个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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