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责任目标,压实相主体责任,退市制度更有威力
找准责任目标,压实相主体责任,退市制度更有威力
证监会就沪深交易所修订退市制度相关标准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要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压实实控人、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打击退市过程中伴生的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严肃追责。
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严肃追责,无疑是此次退市制度修订、相关标准调整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最具震慑力的内容之一。因为,只有把责任主体的责任压实了,才能倒逼责任主体承担好自己的责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避免出现不负责任甚至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事实也是,从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企业违法违规的情况来看,可以说绝大部分都是由责任人的不负责任和主动违法造成的,是责任主体对法律、对市场、对投资者缺乏敬畏之心的结果。如果责任主体头上有法律这个“神明”,对法律抱有敬畏之心,就不可能发生违法违规现象,至少,违法违规问题会大大减少,更不大可能出现主动违法违规的问题。
正是因为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不到位,或者没有有效的追究责任的依据和手段,因此,即便发生了违法违规问题,也很难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对违法违规者不能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企业被迫退市后,对投资者利益也不能形成有效保护,无法真正做到该打击的严厉打击、该保护的积极保护,退市只是一种摆设,很多还能在面临风险时通过卖壳获得巨额利益,成为典型的违法不可怕、利益有保障。
显然,修订后的退市制度、尤其是退市标准在如何规范企业行为、追究责任主体责任方面有了很大突破,强调了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包括实控人、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只要在企业退市中负有责任,就都要通过一定程序和手段进行责任追究。尤其是涉及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把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到位,让相关责任主体被依法制裁和责任追究。
如此一来,过去那种只罚企业、不罚个人,只调查情况、不追究责任,或者追究责任只是罚酒三杯的现象,将得到有效改变。特别是新规中各种违法问题和处罚标准的认定,不仅更加直观清晰、具体明确,而且处罚的“对照”也更加简明扼要,不需要投资者去猜猜猜,而是可以直接对照就知道问题有多么严重,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不仅如此,新规在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予以明确和加重后,对责任主体的利益约束也有了很大提升。退市规则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也就是说,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责任,造成企业出现问题,最终需要退市的,决不让责任主体获得好处,而是锁定责任主体的利益,与普通投资者一起承担损失。否则,谁会对企业负责和退市制度有敬畏呢。退市绝对不能只让普通投资者买单,而要让责任主体首先买单,且买的是大单、重单。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性制度,一个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必然要求畅通入口和出口两道关,形成有进有出、良性循环的市场生态。把退市制度建立好,把退市企业的责任主体的责任明确好,并在企业面临退市和退出市场后,严厉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约束责任主体的利益获取,毫无疑问是资本市场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如果出口畅通了,进口就会更加畅通,从而真正形成有进有出、良性进退的良好格局,共同推动资本市场的进步与发展,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让企业更好地融资,让投资者更好地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