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延飞:监控员,谁给你的权力来发布人家的隐私?
黑龙江科技大学也没有想到,自己会以这样的方式上了热搜。我不禁在想,如此隐秘的视频谁有条件获取,谁有权利来发布呢?极大可能是监控管理员。
这些涉及个人隐私的图片或者视频,任何人是不得传播和发布的,如果个人隐私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我们的社会将会陷入无序之中。
的确,当事人放纵自己,违背了社会公德,在错误的的地点做了错误的事情,成为人人口下的“落水狗”,倒霉蛋。殊不知,就是坏人,也是有隐私的。
更有甚者,将人家的证件照、住址、电话都扒了出来,晒在网上。我们总是怀着幸灾乐祸的心态,看,就是这个“倒霉蛋”,哈哈哈哈。。。。。。当我们对做出不雅行为的当事人口诛笔伐的同时,我们想到过四不和尚吗?
01四不和尚
四不和尚是指“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语,非礼勿动”四不和尚。”四不和尚“背后所蕴含的意思出自《论语·颜渊》,内容节选: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颜渊曰:“回虽不敏,请事斯语矣。”
四个小和尚分别呈蹲坐姿势,模样憨态可掬:第一个用手捂住嘴巴,第二个用手捂着耳朵,第三个用手蒙着眼睛,第四个用手托着腮。淋漓尽致的表现出谨慎善为、与世无争的处世性格。意思就是说不合于礼的不要说,不合于礼的不要听,不合于礼的不要看,不合于礼的不要做。这是用四个形态各异的小和尚来表现孔子的训诫。
当事人不敢出面,要单位何用?工会、学生会、妇联都是做什么吃的?维护自己下属的合法权益,即便他是十恶不赦的人。
02静坐常思已过,闲谈莫论人非
朝金缨在《格言联壁》中有云:“静坐常思已过,闲谈莫论人非”。上联讲严于律己,下联讲宽厚待人。综上所述,读诵经典,思惟经义,把经典里面的教诲落实在生活与工作中,凡人亦会变得优雅、宁静、志远、真诚、清净、平等、正觉、慈悲、看破、放下、自在、随缘、念佛。你的一生,若从没有是非困扰,那么,你是人类共赞的大拇指!
上联“静坐常思已过”严于律己的真正意义,是一种反省式处世哲学。言外之音,假如我们静思时,能常常换位思考,自我检讨,检讨自己做人做事方面是否有不足之处?能常常扪心自问,问自己做事是否有漏洞百出或欠妥之处?问自己做人是否有不够仗义或疏忽大意之处?假如人生境界中,我们真达到了这种高度。那么,就算世事纷扰,我们也会时刻警惕,从而减少对别人的抱怨嫉恨报复;同时,吃一堑长一智,今后就不至于再犯同种过错。
下联“闲谈莫论人非”宽厚待人的文明指示精神,是一种是非曲直论世哲学。言下之意,这世上形形色色的人,每个人的人生价值观都不尽相同。闲谈莫论人非,这句话虽拨云见日,但话里有话。意思很简单,就是告警人们,茶余饭后,闲情逸致时,尽量少与人背后聊人是非。这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是是非非,迟早会传入他人耳。如果无心的传话者按原话直言不讳,你可能还相安无事。但是,如果传话者有心添油加醋,那你就非驴非马了,结果你一定会因此而受到冲击。
“静坐常思已过,闲谈莫论人非”的宗旨告慰我们,尽管,做人难,难做人,谁人背后不说人,谁人背后不被人说。但人活着,避免是非,此乃至高境界。当你听到他人在谈论人是人非时,你最好保持沉默或借故躲开。尽量避免背后议论别人的是是非非,尽量避免是非问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静坐常思已过,闲谈莫论人非”,对于凡夫俗子而言,看似简单易行,其实真要做到实乃难能可贵。人活在这个诱惑成殇的复杂社会上,有无数多元化的“潜规则”,而对应“潜规则”的就是“守规则”。
03传播别人隐私,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隐私权是什么?
所谓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隐私权的特征有: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得隐私权以及隐私观念,它至少是一个人格尊严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必要的,它是重要的,它体现一个人,人格,人格尊严这样一个东西。
“支配或控制隐私权”
和别人分享、在总结由纯属我个人事件当中可以阐发出来的公共的意义叫做支配或者控制隐私的权利。
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刑法主要是通过追究侵害隐私权行为刑事责任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规定,都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层面中,民法是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公民的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确立了公民隐私权不容侵犯的民法保护精神;二是通过确定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而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三是通过法律解释明确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当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尊重他人隐私,就要树立隐私意识。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破除我国传统文化中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这类宣扬人格依附的陈旧观念;不干涉他人私人空间,不搬弄是非、揭人短处、扰人安宁;不因好奇而热衷于打听别人私事、传播别人的秘密。我们要矫正不尊重他人隐私的若干陋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