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研究】新收入准则案例1——合作投资项目如何确认收入?

在新收入准则分步实施中,境内全部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统称“旧收入准则”)。

旧收入准则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下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及合同成本提供了更多的指引。辨析新旧准则在实务应用中的差异,有助于正确应用新收入准则并顺利实现新旧准则差异衔接过渡。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技术标准部推出新收入准则下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系列参考案例,供执业人员参考。

案例背景

A公司属于文化传媒行业,在2017年2月与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双方合作组织某歌星进行全国巡回演唱会,双方合计出资3.5亿元。A公司出资1.5亿元,不参与实际演唱会运作;B公司出资2亿元并负责演唱会项目的全部运作。双方约定,按照投资比例进行风险和报酬的分配。A公司在2017年3月份将出资款项1.5亿计入存货,在2017年12月将演唱会完成后从B公司收到的2亿元分成结算款计入营业收入,同时将1.5亿元投资款从存货转入营业成本。

讨论与分析

01

依据现行收入准则的分析

目前对此类业务有3种观点。

观点一:投资因享有利润收益权且金额不确定,应为权益工具,根据对投资项目的影响程度进行会计处理。

观点二:A公司获得该活动项目的利润分享权,且未来分成现金流不固定,类似于一项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且具有可辨认性,可确认为无形资产。

观点三:A公司该项投资下可能还是会部分参与相关活动,是公司主业活动之一,可将投资项目作为存货核算。

现行收入准则未对此类业务有明确指引。《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9号)是适用于文化产业的会计处理指引,但其中对于“联合拍摄”业务的规定并不适用本案例。A公司对项目的参与非常有限,A公司的1.5亿投资款并未直接形成相关商品或服务,而是投资到演唱会项目,B公司代表项目购买了歌星的服务。因此,我们倾向于观点一。

02

依据新收入准则的分析

新收入准则第三条对于“客户”有明确规定:“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根据新收入应用指南,如果合同对方与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参与一项活动,合同对方和企业一起分担(或分享)该活动产生的风险(或收益),则该合同对方不是企业的客户,企业与其签订的该份合同也不属于收入准则规范的范围。在本案例中,B公司并非为从A公司购买日常活动产生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因此不是A公司的客户,A、B公司的该合作协议并不能适用新收入准则。

根据该份协议的商业实质为A、B公司共同参与一项活动,共担风险和分享收益。在此过程中,B公司承担了运作该活动项目的全部权利和职责,且投资份额比例为57%,对该活动项目具有控制。

因此,A公司可根据具体合同条款来判断其对该活动项目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如有重大影响可按照权益法核算该笔1.5亿的投资款,如无重大影响则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来核算。因为不按照收入准则来进行确认和计量会导致净额确认相关投资损益,相比较A公司目前以投入和分成款项总额确认相关成本和收入的会计处理会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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