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得的公用设施用地如何办理登记?(中国自然资源报20210903)

  问:我们经合法拍卖程序取得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建筑设施。根据拍卖前的土地评估报告,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需缴纳土地出让金200多万元。后期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公共设施用地不能拍卖。即使依法拍卖了,购买后也仍然要按照公共设施用地进行登记,这对于购买方来说是不合适的。

  既然公共设施用地不能进行拍卖,为什么我们能走正规程序从出让方处拍得呢?对于我们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公用设施用地是指用于城乡和区域基础设施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干渠、水工等设施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如果土地用途没有改变,购买方应按照相应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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