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
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犯罪行为,但是原告和证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反而赢了诉讼,你相信吗?
1、刘某向法院提交是伪造的收据!
刘某说,自己把600万给了杜铁军,杜铁军给了自己一张收据,收据内容是“ 今收到侯某、刘某处,为他们购买煤炭的货款人民币六百万元整(600万元整)此款从交通银行河北大街支行开出的面值300万元的个人汇票两张,为其购买两万吨(一船)煤炭,款到一星期内发货,两周内不发货,600万人民币现金退还。侯某、刘某款的汇出银行交通银行河北大街支行。特立此据,立据人杜铁军,2004年5月6日”
此收据司法鉴定结果为字迹非杜铁军所写,手印非杜铁军所按!
2、侯某向法院作证的内容是假的!
侯某证明2004年6月2日给了刘某2张大额存单,每张各300万元,分别用于丽华和李淑英名字存入,其中150万是刘某的,其余的是自己的,自己把于丽华和李淑英身份证和存单交给刘某去给杜铁军办汇票一起做煤炭生意,当时一起去的刘某、杜铁军还有银行的安保国。
3、刘某提交的于丽华证言是假的!
刘某提供于丽华证人证言和李淑英的儿子高建华证人证言证明把身份证借给了侯某开户,高建华证明其母亲李淑英已经病故,于丽华证言中有“后来得知他存了一张300万元的大额存单,用来购煤炭”。
4、公安机关侦查结果表明,以于丽华、李淑英名字各存储的2张各300万大额存单根本不存在。
5、银行的安宝国作证的内容与侯义徳作证的内容一模一样,均是刘某通过2张各300万大额存单给了杜铁军600万,杜铁军给了刘某一张收据。
在以上证据均为假的情况下,刘某与杜铁军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刘某属于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与侯义徳恶意串通,捏造与杜铁军之间的买卖或者委托关系,已经是虚假诉讼。
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之后,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表明,侯义徳在2004年给了杜铁军5张存单,分别是于丽华名义60万存单一张,李淑英名义60万存单一张,80万存单一张,200万存单两张。侯义徳将于丽华、李淑英的身份证给了杜铁军,杜铁军以挂失补单的形式支取了这600万。
侯义徳说,自己为了避免在职经商的嫌疑,长期以于丽华、李淑英的名字存取款。
侯义徳在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出来之后,说这600万就是委托杜铁军购买煤炭的买煤款。
杜铁军说,这600万是侯义徳归还以前的欠款,侯义徳还款之后,拿走了欠条。
法院查明,刘某2003年8月27日从银行取款120万,分别以于丽华、李淑英的名字各存了60万元的存单一张。
法院判决,杜铁军收到了侯某的600万,其中包含刘某的出资,杜铁军因未给刘某购买货物,因此,应向刘某返还150万。
这个判决看不明白的地方很多。
1.杜某与刘某在法律上是什么关系呢?法官是基于什么理由判决杜某向刘某返还150万呢?
杜某可否答应过为刘某买煤?
此案中,侯某、杜某、刘某之间无任何书面协议,那么,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怎么来确定呢?
唯一能确定的就是侯某给了杜某600万,关于这600万,虽然有不同的说法,但是也只是发生在侯某和杜某之间,刘某与杜某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
2.刘某和侯某一直接说谎,那么,他们的动机是什么?刘某用于某和李某名义各存储的2张各60万元的存单怎么能证明不是谎言?
3.如果侯某委托杜某买煤,没有书面协议,侯某要买什么煤?
4.刘某把钱给了侯某,为什么不向侯某去要而去向杜某去要?
5.侯某为什么不要自己的钱,而甘于做一个证人,而且说谎话?
题外话:在另外的案子中,我问刘某的妻子史某,你家的钱是怎么给侯某的,史某回答,我们是汇款给侯某的。我问刘某,你的钱是怎么给侯某的,刘某回答,这事你问老侯,老侯说怎么给的就怎么给的。
刘某真是实在,他告诉我,他的钱怎么给老侯的,这事要问老侯,老侯说什么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