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职场|公司解除员工合同 为何又要本人辞职
职工在试用期内被告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要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但拿出的“证据”让职工无法接受。职工当场提出异议,结果公司竟说解除的理由多的是,劝他还是主动辞职为好。
据丁先生反映,5个月前,他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当时公司和他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一进公司就能签上5年期的合同,他觉得公司对他还是比较重视的,所以,对于公司安排给他的任务,他都是努力完成。谁知,几天前,公司人事经理突然找他谈话,说公司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他没能根据公司要求在试用期内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他很是不解,自己试用期只过了不到5个月,还有一个多月呢,公司怎么就能预见到他会完不成工作?更何况,公司之前也没有说过完成工作任务是他的试用期考核标准。听到他的话,人事经理不悦地表示,反正公司肯定不会要他了,而且解除的理由很好找,多的是。最后,人事经理又“好心”劝他,被解雇会影响他以后找工作,还是主动辞职比较好。“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听了人事经理一番话,丁先生有点担忧了,难道只有自己辞职这一条路?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强表示,虽然确实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但不是人事经理一句“不符合”就可以解除的。一是,单位要有与职工相互认可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机制等,也就是说要有具体的岗位录用条件,并且应当事先明确告知职工。二是,与录用条件相关的考核期限也应该明确,且须事先告知职工。考核期限不能超过试用期时间,否则即使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有可能无法据此解除;当然考核期限也不能随意缩短、提前结束,这可能对劳动者造成不公平。三是,单位要有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例如,可以证明考核标准、考核过程、考核结果等的证据,且是合法公正的。
罗主任提醒丁先生,单位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他可要求仲裁部门撤销企业的解除决定或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果他自己提出辞职,可能一分钱补偿也拿不到,所以建议他不要提出辞职。
(据劳动报消息 马永卿 崔蔚/文 贡俊祺/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