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活动邀请函是否可替代公函?
回复:
邀请函是由接待单位向受邀单位、团体和个人正式发出的邀请文书,具有礼仪和告之双重作用,主要用于重大庆典、比赛、活动、商务考察、学术交流等公务活动中。
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以上都明确了公务接待必须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明确内容、行程和人员。
“无公函不接待”是为约束规范公务接待,源头上防止公务接待随意任性,改变以前“一个电话就接待”,“打个招呼就接待”,假借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名义,你来我往,公款吃喝游玩,甚至只是因私活动享受公务接待的现象。现在公务接待要发出公函,已经成为接待管理的共识和基本准则,促进公务接待规范有序,提高接待效率。一条铁律,已让大吃大喝风刹住了车,公务接待费用呈断崖式下降,所以“公函接待制”确实起到了震慑力和约束力。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有的单位平时向其他同行索要空白接待函,发生违规餐费时,就填几张进行冲销;有的一张公函吃几顿,把超支餐费挂到其他接待函下,化整为零隐入公账;有的遇到公务活动,直接递上一张空白接待函,任接待单位自由填写报销。这样的变通确实也有一定的隐蔽性。
由接待单位发出的邀请函算不算公务接待公函呢?我们认为应该算。一是相关文件也并未统一规范公务接待公函的格式;二是邀请函也是一种正式文书,可以佐证接待行为的真实性;三是既然是邀请单位发出了邀请函,再让对方提供公函也不合情理。有些地方将调研考察、检查通知文件、电话通知记录、电子邮件等也视同接待公函,这也是应对实际工作中,接待报销无法提供公函的无奈之举。
比如:
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内党办发[2014]5号)第七条明确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
2.《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厦委办发[2017]21号)第六条明确邀请函等同公函效力。
3.天津津南区财政局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制度有关问题解答》也明确了邀请函可以作为公务接待的依据。
4.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内公务接待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