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后,主动采取以下四项措施,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来源:职场探秘  职务犯罪研究

大家知道,新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的很多行为进行了更为清晰的约束和规范。某种意义上说,对于公职人员的管理也更为严格,稍不注意,大家就可能走上违纪违法的深渊。

当然,也并不是说公职人员只要一违纪一违法,就会受到多大的处理,一点情面都不讲。一般来说,公职人员在违纪违法后,如果能主动作为采取以下措施,那就可能被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具体,我们去看看该主动采取哪些措施才能获得从轻减轻处理呢?

第一,主动交代。

也可叫做主动坦白,就是对于自己违纪违法的行为主动交代,在组织没有调查之前,或者组织已经在调查,但还没有掌握某些情况,你主动跟组织讲清楚,就是主动交代。

比如说违纪违法行为是怎么产生的?发生时自己是怎么想的?把这些问题全部都交代清楚。而不是和组织采取对抗的措施,明明自己已经违法违纪,组织已经开始调查,但自己就是死不承认。

当然,你的主动交代,是指交代自己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如果交代的是无关痛痒的问题,本身就不会受到处分的,那这样的交代可是不行的。

第二,配合调查。

这一条其实和主动交代有一些重合,就是在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曝光后,在组织介入调查后,如实交代清楚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积极配合组织的调查。比如说该提供会议记录的提供会议记录,该提供笔记本的提供笔记本,该提供有关说明的如实提供。

而不是遮遮掩掩,拒不交代。如果是这样,那可就算是对抗组织,不配合调查。这不但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反而会被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第三,积极检举。

积极检举比较好理解,实际上就是检举他人的违纪违法事实。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个积极检举是不能乱检举的,不能无中生有、诬告陷害。

而是要确实有这样的事实,而且这样的事实还得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并且经过组织查证属实的。那才能算是积极的检举,并不是随意检举就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点是大家需要牢记的。

第四,挽回损失。

这条就比较多了,主动挽回损失有很多种方式。比如说采取道歉、发布声明等积极消除有关的不良影响,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主动采取一些措施来挽回国家或者他人损失等等,这些都算是具体的挽回损失的行为。

比如说你收了别人5000块钱的红包,在组织调查的时候,你及时把这5000块钱的红包如实上交组织。那这就算是主动挽回损失的行为,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所以,针对公职人员违纪违法之后,大家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组织的调查,积极主动的作为,不能采取对抗隐瞒的措施,才能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否则,等待的可能就是从重或加重处罚,大家觉得呢?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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