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美国司法部的内设机构(上)

(2006-11-02 17:01:26)

美国司法部是当今世界各国执法机构中规模最庞大的中央执法机构,该部下辖60多个厅、局、办公室和研究机构。让我们看一看这台庞大的执法机器有着怎样的构造,又是如何运转的。

  司法部长办公室

  根据1789年的“法院法”,美国政府设置了总检察长这一职位。187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成立司法部法案”,这部法案确定总检察长为司法部的最高行政长官,并且赋予其指挥控制美国检察官和所有受雇于美国政府的其他律师的权力;同时,该法案还赋予总检察长对美国检察官和司法执行官的财务进行监督的权力。

  司法部长的主要职责是:代表美国处理法律事务;监督和指挥司法部各组成部门的管理和日常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就法律事务向总统、内阁成员、行政部门和政府机构的负责人提供正式或非正式的意见和建议;就任命联邦法官和司法部组成人员向总统提出建议;在联邦最高法院代表美国政府或监督作为美国政府代表的其他人员,当美国在其他法院(包括国内和国外的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或被认为有适当利益时,代表美国政府或者监督作为美国政府代表的其他人员;执行或监督法律与行政命令要求的其他职责的履行。

  司法部长办公室的任务是监督和指挥司法部的管理和运作,包括联邦调查局、毒品执法局、酒、烟、火器和爆炸物局、监狱局、司法规划办公室、美国检察官和美国执行官服务局等司法部下属部门的管理和运作。

  副司法部长办公室

  美国司法部现有三个副部长办公室。

  第一副部长办公室成立于 1950年5月24日,该办公室是由第60任司法部长詹姆斯·霍华德·麦克哥雷斯设立的。第一副部长办公室的任务是建议和帮助司法部长制订和执行司法部的政策和计划,协助司法部长对司法部所有组成部门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指挥。

  第一副部长的主要职责是:行使部长的所有权力和权威,除非这种权力或权威法律要求只能由部长本人亲自行使,或者已经特别地、排他性地授予其他的官员行使;任命特别检察官和司法部长的特别助手;协调司法部与白宫工作人员和总统行政办公室的部门联系;调整和控制司法部对国民暴动和恐怖主义的反应;执行司法部长随时分配的其他任务和职责。

  第二副部长办公室成立于1977年3月10日。第二副部长的主要职责是:建议和帮助部长和第一副部长制订和执行司法部的有关政策和计划;监督民事局、民权局、反托拉斯局、税务局、环境与自然资源局的工作;对司法规划办公室、社区政策服务办公室、种族平等办公室、争端解决办公室、信息与保密办公室,社区关系服务局、美国托管人行政办公室、处理对妇女施暴办公室、外国人要求解决委员会等也有监督的责任。

  第三副部长办公室是根据1870年6月22日的“法定授权法”成立的。该法规定:“应该有个深谙法律,被称为副司法部长的官员协助司法部长执行职务”。第三副部长的任务有两项:一是代表美国利益出席联邦最高法院;二是在下级联邦或州法院中,代表美国监督上诉案件和其他一些特定的诉讼案件。第三副部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处理、分配并监督联邦最高法院的所有案件,包括上诉案件、赞成或反对调审令的申诉状、辩护状;决定是否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范围以及是否向上诉法院提交一份简短的法律说明;决定是否和在什么时候美国应介入法庭的审判,以维护国会制订的法案的合宪性;应司法部长、第一副部长、第二副部长的要求,帮助他们改进司法部的政策和计划。

  监察长办公室

  监察长办公室是1989年4月14日通过修订1978年的“监察长法”而在司法部内设立的。监察长办公室的任务有三项:一是调查、制止司法部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欺诈、浪费、滥用行为以及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通过运用审计、检查、调查和特殊审查手段,帮助司法部管理人员提高司法部计划和作业的统一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三是审查联邦调查局、毒品执法局、联邦监狱局、美国执行官服务局、酒、烟、火器、爆炸物局、美国检察官以及其他司法部组成部门的人员和计划。

  监察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调查违反法律和司法部规章的行为,以提起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对司法部各部门、司法部计划、合同、特许以及其他协议的金融审计进行指挥、报告和跟踪;对司法部内或由司法部负担经费的计划和业务的检查和绩效审计进行指挥、报告和跟踪;对司法部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司法部负担经费的业务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以及因采纳改正建议所取得的进步,负责向司法部长和国会进行报告;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实体进行协调与合作,以提高司法部负担经费的计划和业务的效率,预防和调查其中存在的欺诈、浪费和滥用行为。

  法律顾问办公室

  法律顾问办公室是根据《美国法典》第28卷第511-513条的规定成立的。这些法条规定,当总统、行政机关或军事部门的首长要求时,司法部长应为他们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法律顾问办公室的任务就是帮助司法部长执行其向总统、行政机关和军事部门的首长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法定责任,同时,根据要求为司法部其他部门提供法律建议和帮助。

  法律顾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起草司法部长的正式意见书,对政府部门在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审查所有行政命令(建议稿)、某些总统公告以及一些要求总统或司法部长就形式和合法性进行批准的规章;对司法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向司法部长或司法部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意见;就法律问题向白宫或其他行政机关或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意见;建议司法部长审查移民上诉委员会或司法部的其他部门;对提交司法部讨论的立法建议稿起草报告,向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提交登记费用报告。

  法律政策办公室

  法律政策办公室最初成立于1981年,该办公室是由以前的司法改革办公室、法律政策信息办公室、保密和信息求助办公室合并而成。法律政策办公室的任务是:制定和执行司法部的重要政策;处理涉及司法部不同部门利益的特殊计划;协调司法部相关部门之间、司法部与其它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当司法部长和第一副部长的主要政策顾问;审查和协调司法部及其职能部门制定颁布的规章制度;帮助司法部长推荐联邦法官候选人,与白宫和参议院协同进行法官的提名和批准程序。

  法律政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帮助总统和司法部长补充《法官法》第三条规定的所有法官职位空缺和第一条规定的部分法官职位空缺;确保司法部不同部门之间政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对立法和其他建议进行政策审查,协调和支持各部门促进行政立法和制定政策的努力;制定执行法律和政策的策略和计划;对司法部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议稿进行审查,对已经生效的规章制度的完善进行协调;与其他部门协同提供支持和政策方面的专家意见,以便有效执行民事、刑事司法领域的很多正在执行的主要政策;跟踪、协调司法部法定责任和报告要求的执行。

  情报政策与评估办公室

  情报政策与评估办公室经司法部第73任部长本杰明·R·塞卫莱迪的批准于1980年成立。该办公室的任务是:帮助司法部长及其他司法部高级官员履行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职责;在美国政府各部门从事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活动时,为它们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导;监督《外国情报监视法》及其他法律和行政命令的执行,监督司法部长基于职权从事的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活动。

  情报政策与评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总统的行政命令第12333号“美国情报活动”的规定,建议和帮助司法部长执行他(她)的职责;代表司法部处理部门之间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务;参与美国情报政策(包括情报和反情报活动)的制定、执行和审查;评价现存的和建议拟采取的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活动,决定它们与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是否一致;制订替代政策,建议司法部和其他行政机构采取特定行动,以达到美国合法的情报和反情报目标;起草、分析、解释现行与国家安全活动有关的法律、总统的行政命令和指导方针;审查和评论与情报活动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指导方针的建议稿,与法律顾问办公室协同审查和评论与自身职能有关的行政命令建议稿的形式和合法性;代表国家出席美国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对于外国情报和反情报电子监视和其他调查活动的申请,建议司法部采取行动;指导其他部门的情报和反情报活动,确保这些活动符合司法部的目标;准备国内外情报和反情报活动的评估报告,评价这些活动的变化和趋势;就国家安全信息分类提供法律和政策建议,对司法部雇员(包括现在的和以前的)建议出版的材料进行出版前的审读;扶持和监督情报分析中心的工作。

  职业责任办公室

  职业责任办公室是由第71任司法部长爱德华·赫希·莱韦于1975年12月8日成立的。该办公室成立的目的是调查司法部职员的不法行为。根据司法部长第1931-94号令,职业责任办公室有权调查司法部政府律师与他们运用调查权、起诉权和提供法律建议权有关的不法行为,也有权调查法律执行人员与上述政府律师不法行为有关的不法行为。

  职业责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接收和审查司法部政府律师、刑事调查人员或其他法律执行人员的所谓的不法行为;进行一些必要的初步调查,决定这件事是否应提交给司法部的其他部门处理;对不法行为司法裁决的诉讼或对司法部政府律师的司法评判进行审查,确定某一调查是否正当;如果某一调查正当,就对该不法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向适当的监督官员报告对某一不法行为的调查发现和结论;向司法部长和第一副部长建议对某一违反法律、法规、命令或特定标准的行为应进一步采取什么样的具体行动;向司法部长报告调查中发现的司法部明显严重违反政策和程序的行为,并提出建议(这种建议可能对司法部的组织和人员组合有重要影响);向律师纪律部门报告对司法部政府律师职业不法行为的调查发现;起草对有关不法行为的调查、发现和结论的摘要;接收和审查报复检举人的指控;定期向司法部长报告职业不法行为的重要趋势并提出改正建议;支持司法部确保政府律师维持最高职业道德的努力,诸如参加适当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建议司法部采取额外的训练和教育措施等。

  立法事务办公室

  立法事务办公室成立于1973年2月2日,1984年1月24日,根据司法部长第1054-84号令,该办公室被重组,改名为立法和政府间事务办公室。1986年2月4日,根据司法部长第1097-85号令,立法和政府间事务办公室又被重新更名为立法事务办公室。立法事务办公室的任务有三项:一是建议司法部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完善政策;二是向国会解释或主张司法部所制定的有关政策;三是处理司法部人员任命、国会监督、与国会联络、应国会要求提供文件、接触司法部雇员等方面事务(这些事务往往是司法部长关注的中心)。

  立法事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保持司法部与国会的沟通与联络;管理和指导国会和司法部之间所有的立法职责;对于有争议的事情和政策上需要考虑的事项、重要的政策决定以及新的立法动议等,与司法部长、第一副部长和第二副部长进行协商并提供建议;在国会充当司法部的发言人;发布指南或指引,确保立法活动中采取协调一致的方法;对于所有立法建议,协调司法部本部门的立场。(汪永乐)(长安杂志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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