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
在我们公职类考试中经常就刑法进行考查,其中刑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各个刑罚有其鲜明的特点,下面我们就其中的附加刑详细学习,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并加以记忆。
一、附加刑的含义及种类
附加刑是相对于主刑附加适用的刑罚,附加刑既能够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罚金人民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三、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是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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