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高尔夫房地产及相关行业调研系列短文 之第四篇 高尔夫会员卡的实质及典型案例分析

作者介绍

吴炜春,毕业于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现为建纬上海不动产金融部成员、建纬“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组员。曾先后在西班牙通力律师事务所、华为西班牙代表处、上海西班牙投资置业顾问集团工作,熟悉并擅长国际贸易、跨境知识产权相关事务。

自从高尔夫进入中国,一直被标榜为“贵族运动”,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卡被看成是身份和社会地位的象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整个高尔夫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伴随而来的各种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因高尔夫的会员卡往往涉及数万甚至数百万的金额,对会员和运营主体的相关权益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一、 会员卡的定义及分类

会员卡源于17世纪中叶的西方会员制,所谓“会员制”,是一种人与人或组织与组织之间进行沟通的媒介,它是由某个组织发起并在该组织的管理运作下,吸引客户自愿加入,目的是定期与会员联系,为他们提供具有较高感知价值,这种会员制是一种严格的准入式营销模式[1]。高尔夫运动自从进入我国以后,绝大部分的高尔夫运营主体都是以会员制模式经营的,即通过收取一定的会费为前提,向会员发放会员卡,同时根据会员卡的不同种类向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目前,各个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卡称谓五花八门,有免费的荣誉会员卡、个人卡、家庭卡、公司卡,还有练习卡等等,根据会员卡的基本性质可以大致分为准入式会员卡和非准入式会员卡。准入式会员卡,又称为封闭性会员卡,即只允许会员使用,且该会员身份不可随意代替,一卡对应一人,他人不可冒用此卡。非准入式会员卡,即不论消费者是否拥有会员资格[2],只要支付了一定的费用都可以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 会员卡的法律性质

大多数国内高尔夫运营主体名称中都使用了“俱乐部”的称谓,但是这些运营主体并非西方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团体性质的俱乐部。西方传统意义的俱乐部一般都有严格的会员招募要求,会员们因共同的价值观或共同接受的生活方式而聚集,例如英国的怀特俱乐部和美国的奥古斯塔俱乐部。传统意义上的俱乐部并非以牟利为目的,会员对俱乐部负有一定义务、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俱乐部则提供一定的私密空间给会员。而我国目前众多俱乐部实质是“XXX俱乐部有限公司”,因此本质上是依据《公司法》组织建立的企业法人组织,其招募的会员实际上是与企业法人组织签订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在会员招募上,基本都是以支付一定的会员费为入会标准,而并非像欧美国家的一些传统高尔夫俱乐部,对会员入会除了财富要求外还有对推荐人、家庭背景、社会地位等其他极为严格的要求。因此,目前市场上高尔夫会员所持有的会员卡本质上并不代表任何一种权利或者资格,而只是一种根据会员卡背后的服务合同享有相应权益和服务的会籍凭证。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对高尔夫会员服务合同的专门规定,因此这类合同约定的权益或义务都要受到《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的规范。

大多数高尔夫运营主体都用会章(又称“会员章程”或“会规”)来规定会员权益、入会方式、会员义务等,但是会章并非法定概念不同于企业法人主体的公司章程,只相当于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是会员合同的一部分,也同样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

三、 典型纠纷案例分析

1. 会员管理费用调整引起的纠纷

收取管理费是高尔夫行业的惯例之一,但是会员服务合同签订后是否可以调整管理费以及如何调整等问题往往会引起纠纷。

案例:黄某与上海旗忠高尔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案中,黄某签订《俱乐部会员合约书》成为个人创始会员,根据《俱乐部会员规章》“会员有缴年费的义务,但创始会员免缴年费,此优惠于会员资格转让后即取消┄┄”,因此,当俱乐部制订新的会员章程,规定个人创始会员也需支付年费时,双方产生了纠纷。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上海旗忠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合约书》的约定,会员章程系合同的组成部分,故双方应当遵守。无论是旧版的会员章程还是新的会员章程均系旗忠高尔夫公司单方制作,作为格式文本且作为双方合约书的一部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其条款内容不能加重对方的责任亦不能免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因此修订后的会员章程中明确创始会员亦应缴纳年费,显属不公且加重了作为创始会员的责任,所以该条款应属无效。

费用问题是高尔夫会员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高尔夫运营主体单方面通过修改会章等方式调整管理费用或者增加新的收费,是违反了已签订的合同条款,会员有理由拒绝接受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撤销该类收费决定和要求其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2. 会籍转让引起的纠纷

案例:郑某与汤臣高尔夫服务合同纠纷案中,郑某经汤臣高尔夫销售人员建议购买了其他客户转让的二手会员卡,但是因为相关合同文本显示该会员卡的实际持有人是郑某担任总监的案外人公司,因此被法院认为郑某并非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高尔夫会籍一般通过会员卡的形式表现,但会籍的买卖不是单纯的卡片的买卖,而是会员权利的转让②。会籍所代表的是由会员服务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会籍的转让从法律上讲就是会员服务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得到合同相对方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因此,在进行会籍转让时应当了解该权利义务是否可以转让,持卡人是否是经正规手续备案认可的会员,该权利上是否有其他债务纠纷等。

3. 退会返还入会费引起的纠纷

案例:上海A电子信息公司与东高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东高公司根据政府的行政决定书作出停止营业的公告,A电子信息公司要求解除合会员服务合同并退还全部会员费,法院认为:涉案高尔夫球场因政策问题已被政府拆除,涉案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A电子信息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合同解除后具体应返还的会员费金额问题,考虑到东高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场系受国家政策影响而被政府拆除,是东高公司在出售会员卡之初无法预见且目前无法改变的既成事实,并非其自身违约造成。而且A电子信息公司已经享受到数个月的会员权益及服务。因此,请求全额返还会员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具体返还金额,应将会员卡实际使用时间从总的使用期限中予以扣除。

近几年来,在国家高尔夫政策及国内外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下,全国范围内有多家高尔夫运营主体停业,根据《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高尔夫俱乐部与会员之前的关系基本都被认定为民事合同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束。但是高尔夫行业作为一种外来的体育运动及消费模式,在运营管理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其独有的国际行业习惯和国际惯例。尽管高尔夫运动进入中国已有三十多年,但是尚未出台任何专门规范高尔夫运营的法律或法规,经过近两年的全面清理整治,目前我国仍有将近500个高尔夫球场,急需适应中国特色经济发展、符合高尔夫行业特点的行业规章或法律法规,为我国高尔夫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对会员卡法律关系性质的探究》,作者:张春普 褚雪霏

[2] 《浅析会员制高尔夫俱乐部与会员之间的纠纷》,作者:唐志峰

不动产金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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