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被保险公司“坑”了,自己筹资搞一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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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保险公司太坑了,这也不赔、那也不赔,买了也不放心。我们能不能把有志之人聚集在一起,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不坑人的保险公司呢?

首先可以肯定地告诉你,几乎不可能!

成立保险公司,门槛高得不是一点点

保险公司不是想开就能开的,它和老百姓的保障息息相关,是社会的稳定器。

你想想看,保险是以未来赔付为目标的。如果保险公司承保之后破产了,保单也没人管了,等投保人要索赔的时候一看,保险公司都跑了,那可是要出大问题的!

所以,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要求极为严格,不是阿猫阿狗都能成立的。最基本的条件就是你得有钱,而且是非常有钱!

《保险法》规定,要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而且必须是"实缴",不能是"认缴"。

《保险法》对设立保险公司的要求

所谓实缴,就是股东必须先拿出这些钱给到公司;而认缴则是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下来。

虽然公司破产清算时,认缴的资本也需要进行清算,但如果清算资产不足,就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纠纷。而实缴则是实打实的已经把钱交出来了,不怕股东到时候不认账。

保险融资杠杆高,不少资本大鳄都等着进入保险市场,所以保险公司的牌照在我国是稀缺资源,监管在审批时非常审慎。

有钱只是最基本的条件,备好相关资料后,就排队等监管审批吧。前面排着的还有一百多号呢,你就排个2、3年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保险公司审批需要很长时间

如果你要做保险公司的控股人,还得看你是想做财务Ⅰ类股东、财务Ⅱ类股东、战略类股东还是控制类股东。

如果是想做控制类股东,那么总资产还不得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保险公司股东盈利水平和净资本要求

所以说,你想跳开这么多条条框框,自己拉人组建一家保险公司,在国内是不切实际的。

这么复杂,不走保险公司这一套行吗?

设立保险公司的门槛这么高,能不能不走这一套流程,自己拉人组建一套保障方式呢?

你的这个想法并不是没有人想到过,而且已经有人在运作了。

1、相互保险模式

一种模式叫做相互保险。

美国1735年开始就已经出现了保险相互组织,1843年开始出现了人寿相互组织。相互保险保费占全球保险市场份额的26.8%,是全球第二大保险组织结构。

和商业保险公司不同的是,相互保险公司是没有股东的,它由出资发起人和全体投保人组成。因此不存在股东对公司盈利的要求。

相互保险社主要是靠收取管理费来维持运营,且规定如果有盈余需要向全体会员进行盈余分配,没有必要再为了降低理赔费用和赔付支出,而出现惜赔或该赔不赔等现象。

相互保险需要进行盈余分配

在这种制度的支撑下,理论上相互保险产品的保费应该低于商业保险。

不过,相互保险公司的成立要求虽然低于商业保险公司,但也是有着门槛的。根据《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设立全国性的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设立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有不低于1000万元的初始运营资金;设立农民或农村相互保险组织,初始运营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目前,国内全国性的相互保险公司有三家,分别是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和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

国内3家相互保险社

2、网络互助模式

这一模式大家其实比较熟悉了,支付宝的"相互宝"就是规模最庞大的互助模式了。

这种模式其实就是最原始的保险形态,大家缴纳相同的金额设立了一个赔付基金,由具有公信力的人来管理运作这个基金,当缴纳费用的成员中有人发生了风险事件,就从这个基金里拿钱赔付给他。体现出互帮互助的思想。

"相互宝"做出的一个创新,是把前端付费改成了后端付费。本来网络互助模式是规定每个月大家交多少钱,出险了可以拿多少钱。相互保则改为免费加入,当有人需要赔付时,大家来平摊这个费用,而"相互宝"收取8%的管理费。

"相互宝"需收取管理费

但是,即便是这种看似非常公平的模式,现在也仍然被很多人所诟病。大家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分摊费用不透明、赔付支出不透明、拒赔理由不让人信服上面。

这是因为和商业保险、相互保险不同的是,网络互助模式在法律监管上处于空白,只有一份2016年起草的《中国网络互助行业自律公约》进行约束,法律效力弱。

网络互助模式不归银保监会监管,不受《保险法》约束,一旦发生纠纷,起诉特别困难,法院也没有指导性的判例。

因此,原本网络互助被视作解决商业保险理赔"坑",结果却还是深陷理赔旋涡之中。而且一旦被拒绝给付相互保险金,将面临投诉无门的情形。

其实这样不能怪相互宝,和商业保险一样,网络互助也是以给付为最终目的。只要是以理赔为目的,自然会有人赔得到,有人赔不到。"相互宝"同样有健康告知,必须满足条件才能加入,如果有既往症也给付互助金的话,对其他健康的成员也是一种不公平,他们并没有义务为不符合健康告知的人来分摊费用。

为带病加入的人分摊费用是不公平的

从现实情况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商业保险、相互保险还是网络互助,最终都会被人诟病!绝对理想的保险结构是不存在的。

你认为商业保险"坑",其实并不见得,至少还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进行维权。而我们也应该反思一下,那些被拒赔的案例之中,有多少是带病投保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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