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1 每日一税】《稽查案例复盘:财政性资金税务风险是这样查出的》
【20201211 每日一税】
稽查案例复盘:财政性资金税务风险是这样查出的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43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做不征税收入处理,用于支出所形成折旧摊销额和费用不税前扣除,就没税务风险了吗?那可不一定,现以最新税务检查案例复盘与大家分享,愿引以为戒。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最近,一个学生张总来电诉苦:她的公司——M公司是一个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取得GY市一笔财政性资金300万,严格按税法做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可是,近日税务机关检查,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呢?
李老师瞬间明白该公司是怎么被稽查局查补税款的了,并请张总发来该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现与各位老师复盘分享探讨。
熟悉税收政策的老师都知道——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其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有两种:
方法01:该财政性资金全额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法02:该财政性资金做不征税收入,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既然M公司严格按税法做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那么,该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成本、费用都不的税前扣除。
查阅M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和第9行,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300万元;第24行和第25行,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300万元。附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第2、3、4、10、11列都填写300万元。
没错啊。M公司财务《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正确,张总说的没错呀。
各位老师,您知道M公司错在哪里了吗?请暂停阅读,思考30秒钟继续往下看。
李老师告诉您:问题出在研发费的加计扣除了。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税局稽查局果然厉害,出手既稳且准。再看《税务检查处理决定》,和李老师的推测一样。
各位老师,您明白了吧!现在稽查干部的水平是很高的。
突然想起,GY市不是GZ省的吗?去年不是在成都某财经大学,给GZ省的稽查系统干部讲了2天课吗,天呢... ...
附:
法规依据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法规依据0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法规依据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规依据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思考:2020年6月,M公司取得L市的稳岗补贴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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