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干货!2014至2020年海南房地产政策大盘点

自2014年,三亚市停建8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起,不仅是为了三亚,也是为了海南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做可持续性发展,建设总部型产业、智慧型产业等,以及附带的一些产业。随着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相关部署,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皆表示有意向到海南建设企业总部基地,打造高端商务综合体等,因此,就让我们从2014年海南房地产政策“说起”。

2014年

1、三亚市停建8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

时间:2014.4.3

出处:《加强三亚市商品房户型管理的决定》

内容:三亚市域范围内的居住类项目户型设计建筑面积应达到80平方米(含公摊)以上。

解读

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

2015年

2、全省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停建

时间:2015.11.10

出处:《关于严格控制小户型商品住宅审批问题的通知》

内容:

1)停止批准套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建设。

2)各市县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高于6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套型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3)上述商品住宅不包括保障性住房,以及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等经营性房地产。

解读:

优化房地产空间布局,严控小户型商品住宅审批。

2016年

3、“两个暂停”政策

时间:2016.2.23

出处:《海南省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内容:

1)暂停办理新增商品住宅(含酒店式公寓)及产权式酒店用地审批(包括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土地供应审批、已供应的非商品住宅用地改为商品住宅用地审批、商品住宅用地容积率提高审批);

2)暂停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规划报建审批。

解读:

控制房地产开发节奏,逐步降低房地产业所占比重,鼓励其他产业的发展,并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其他产业的重要载体作用,形成房地产业与其他产业良性互动局面,促进全省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市场分析:

政府土地供应量锐减,稀缺效应导致客户投资热潮,直至2017年上半年,整个市场商品房供应量不足,房价大幅上涨。国家统计局2017年1月70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价格指数中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三亚新建住宅价格环比上涨1.7%,在70个统计城市中涨幅位居首位。在政府“房子不是‘炒’的”宏观调控背景下,针对海南省火爆的房地产销售市场,2017年,海南省陆续出台了数部房地产调控政策,为市场降温。

2017年

4、4.14限购政策

时间:2017.4.14

出处:《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

内容:

1)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下同)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本省居民家庭在三亚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本省居民家庭在其他市县(包括海口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再行转让。

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3)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的市县,继续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4)已达到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到市县物价部门进行预售价格备案,并在完成价格备案后15天内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预售价格未经市县物价部门备案的,市县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

预售价格已经市县物价部门备案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预售申请。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捂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擅自提高预售价格,如需调整预售价格,必须到市县物价部门重新备案,并报市县房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5)各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新建商品住宅购买和转让资格的审核工作。

全省各市县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网签系统)要实现商品住宅网签数据实时共享。

各市县二手房交易合同必须全部纳入网签备案管理。

解读:

以促进本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5、4.17限贷政策

时间:2017.4.17

出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承诺书》

内容:

1)我省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提供家庭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房管部门的现有住房登记记录。

缴存职工家庭无现有住房登记记录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2)缴存职工家庭有一套现有住房登记记录,或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用于改善性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缴存职工家庭有两套现有住房登记记录,或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执行第三套住房贷款政策,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

政策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6、4.20价格备案政策

时间:2017.4.20

出处:《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的通知》

内容: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式样和内容申报。

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和相关证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预(销)售房屋分层平面图;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审核齐全后,对于首次申报的商品住房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周边楼盘实际销售价格及申报项目开发成本等因素,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

资料不齐全或申报价格虚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退回重新申报。

解读:

政策要求各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应当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防止随意涨价行为。

7、2017年4-5月,七城陆续出台房地产调控细则

在全省发布限购政策的基础上,2017年4月-5月期间,琼中、白沙、保亭、五指山、三亚、海口、琼海等7个市县发布政策,响应全省限购。

海南7个市县响应全省限购

海南7个市县发布政策概览

8、5.1起全国所有市县停发房产证,换成不动产权证

时间:2017.5.1

出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内容:

1)旧的房产证并非一定要换“新证”。

只要市民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的需要,不需要换证,原来的房产证继续有效;

2)新的“不动产权证”比现在的“房产证”内容更详细,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3)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

房子作为不动产物权,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需要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4)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交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解读:

政策体现出卖房更方便再不用土地、房屋多个部门跑手续);

再不会一房多卖(可查询不动产产权归属,防坑又防骗);

农民受益(农村土地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登记)。

9、海南新规:永久停止中部生态核心区开发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

时间:2017.9.23

出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

内容:

1)《决定》指出,海南将全面推行“湾长制”,除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民生项目和重点海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外,严禁围填海。

2)《决定》指出,永久停止中部生态核心区开发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

3)《决定》要求,到2020年海南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2%以上,城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98%以上,主要河流湖库水质优良率不低于95%,近岸海域水环境优良率不低于95%,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在优良水平。

农村新建住房一般不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目的是让农村建筑融入椰林山水。

国家海洋督查发现多起违规围填海、侵占海岸线等涉海问题。

《决定》指出,海南将强化对海岸带、生态敏感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省级规划管控。

海南将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统一的监管和执法体系。

解读:

《决定》指出有针对性地部署在全省统筹推进“双修”(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双创”(创建文明城市和创建卫生城市),确保创建实效,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10、海南停审10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

时间:2017.9.29

出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内容:

1)各市县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批准套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建设。

上述商品住宅包括酒店式公寓,但不包括保障性住房及面对本地居民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宅、共有产权住宅。

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可按照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商品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继续实施。

解读:

实施“两个暂停”政策以来,全省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总体已下降至合理区间,目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点已从去库存为主转向调整优化结构,保持平稳健康发展,防止大起大落。

11、非本省户籍需提供2年社保证明

时间:2017.10.9

出处:《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内容:

1)在海南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主城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须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在海南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如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须同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交、补办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不予认可。

2)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解读:

政策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建设公租房、自住型商品住宅、共有产权住宅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与本地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提出了商品房主体工程封顶后方可批准预售的要求及房地产开发要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12、海南海口等多市县住房限制转让年限提高至5年

时间:2017.10.10

出处:《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住房限制转让年限的通知》

内容:

1)《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及市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限制转让年限,暂按规定统一提高到5年执行。

2)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

3)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解读:

政府对房产调控力度的加大,力保一个健康发展的房产市场。

2018

13、海南省住建厅向外发布《关于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8.31

内容:

1)全省加强严格购房资格审查,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范围内只能购买1套住房。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商品住宅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

2)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本通知印发后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实行限购政策的区域购买住房,需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对违反商品住宅价格备案管理制度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提供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个人,一经发现,撤销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5年内不得在我省购房。

4)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网签备案资格,并限制企业和法人代表在我省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撤销备案,5年内禁止在我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5)各市县政府是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对落实调控目标不力的市县,提请省政府问责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并扣减该市县下半年度及后一年商品住宅土地供应指标和规划报建规模,直至暂停供地和报建。对协助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购房资格审核不严的政府工作人员,一律免职,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6)各市县房地产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统计、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商品住宅量价波动情况的监测预普,并会同宣传、维稳、网信、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加大对虚假宣传和不实信息的查处力度。

14、海南省所有限购区均提升至5年社保要求,且不可以补缴

时间:2018.3.30

2018年3.30新政与2017年政策对比

解读:

进一步严控房地产业。

15、海南省全域调控,海南商品住宅实行最严调控

时间:2018.4.22

商品住宅限贷限购逐步升级,目前全域调控,商品住宅处于限制开发。

全岛岛外客户以家庭为单位限购1套,岛外客户购房首付至少70%,全岛2018年3月30日所购新房取得不动产5年内限制转让,岛外客户在以往限购区购房需5年社保,目前政策仅针对商品住宅,商业变现产品不受限。

2018.4.22新政要点

解读:

进一步严控房地产业。

2019

16 、海口最新人才落户办理范围及条件

时间:2019.1.5

内容:

1)应届高校和职校毕业生或海外留学归国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应提交的材料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海外留学生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与海口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本人领办、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应提交的材料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与海口市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本人领办、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或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应提交的材料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与海口市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本人领办、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在海口市创办企业、连续经营5年以上,依法纳税、无不良记录的公司法人代表,且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应提交的材料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连续经营5年以上、无不良记录证明及依法纳税证明。

解读:

政府放宽人才落户的范围,吸引人才的同时,间接放宽了房地产市场。

17、海口暂停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出售商品住宅

时间:2019.1.9

海口发布《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琼办发(2018)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通知重点:

1、暂停公司、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在海口购买住宅;

2、4.22后落户者,最多只能买1套房;

3、商办类产品不得以住宅形式变相销售,提高设计规范标准;

4、后续商办物业,购房人购买办公用房时,单项目购买面积不得低于150平米;

5、备案价不得擅自上调。

解读:

政府暂停对企事业单位开放购房。

18、严查“先登记支付房款、后补交社保或个税”行为!

时间:2019.1.31

三亚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销售和虚假宣传等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指出,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先登记支付房款、后补交社保或个税”方式销售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我市诚信体系“黑名单”。具体的处理方式为一是对购房人,5年内不得在我市购房;二是对开发企业,已批准预售房源网签量未达到70%的,不再核发新的预售许可证;三是对中介机构,取消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相关人员禁止在我市从事房产中介业务。

解读:

政府继续严控违法销售房屋行为。

19 、海南鼓励海南省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处置盘活

时间:2019.3.24

海南出台《关于鼓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鼓励海南省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处置盘活,妥善解决招商引资产业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解读:

政府鼓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

20、海口住建局发文:商品房不得捆绑销售车位、装修包等产品

时间:2019.6.18

海口市住建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海口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严禁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捆绑销售行为,不得捆绑车位、装修包等产品进行销售;严禁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者选择二次装修或升级装修;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指标费等购房合同约定价格之外的费用。

解读:

政府对商品房的销售方式进行严控。

21、海南省实施标准地改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时间:2019.4.16

海南省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实施标准地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完成标准地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构建标准地出让控制指标体系;提前做好标准地收储;改革标准地供应方式,标准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以及竞报年度税收指标、带项目协议出让(出租)、双信封招标等方式供应;明确标准地用地履约要求;加强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规范标准地项目按标验收;建立标准地供用地全过程监管体系。

《通知》所指的标准地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重点产业园区具备条件的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先行推广极简审批的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海南生态软件园、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东方临港产业园和海南湾岭农产品综合物流园等产业园区具备条件的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工作。其他产业园区由省政府评估论证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推广极简审批后同等适用。

解读:

政府加强对用地成本的把控。

22、海南出台新政,商品住宅、私人别墅等6种情形不得纳入点状用地范围

时间:2019.4.23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琼发[2020]1号),建立更加灵活、更加精细的土地利用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海南省发布《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点状用地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挖山填湖(海)、削峰填谷等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商品住宅、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项目,不得纳入点状用地范围。

23、三亚市发布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

时间:2019.4.24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三亚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和《三亚市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通告。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次《三亚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系以2019年7月1日为基准日重新修订后的新一轮基准地价成果,本次《三亚市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系以2019年7月1日为基准日初次制定的基准地价成果。

二、本次基准地价适用范围为三亚市行政辖区。

三、本次基准地价成果自2020年4月19日起正式执行。

四、本次基准地价成果有效期限自2020年4月19日起至下一次基准地价成果公告发布之日止。

解读:

政府加强对地价的把控。

24 、严格执行全域限购等政策 新建商品房将100%全装修分户

时间:2019.4.29

从全省住房和城乡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获悉,去年,海南省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运行,今年海南省将严格执行调控政策,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继续严格执行“全域限购”等政策,坚持房地产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政策不走样,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进一步完善住房市场供应和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安居型商品房试点建设。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鼓励存量商品住房用地转型用于租赁住房建设,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逐步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发展。

同时,海南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管机制,要求所有新建商品房装修进行逐户验收。为此,海南省将出台《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实现商品住宅全装修分户验收100%覆盖。

除此,海南省将继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虚假宣传、假个税、假社保骗购住房等违规销售行为严厉打击、顶格处罚。

解读:

政府继续严控限购政策,要求新建商品房装修合格。

25 、海南将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

时间:2019.4.30

根据全省各市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现状和购房需求情况,通过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的安居型商品住房,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鼓励更多教育和医务工作者投身基层,提升全省基层教育和医疗水平。

购房条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县城主城区或县城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的;家庭成员在本市县主城区或县城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基层教师和基层医务人员且提供继续在本系统基层服务5年及以上承诺书的,可以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解读:

政府鼓励更多的医务工作人员及教育者投身基层,提高全省医疗及教育水平。

26、陵水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办法出台享受不落户购房!

时间:2019.5.9

陵水出台《陵水黎族自治县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办法(试行)》,明确急需紧缺人才的认定对象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凭在陵水签订全职工作3年及以上的劳务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者即可申请。与此同时,认定为陵水急需紧缺人才的,可享受不落户购房、购车,放宽年龄限制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等政策。

解读:

陵水对于特殊人才可不落户购房。

27、海口市不按规定配建幼儿园的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预售许可

时间:2020.5.19

海口市住建局下发《关于做好小区配建幼儿园限期移交的通知》,《通知》要求,凡不按规定配建幼儿园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不得发放预售许可;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单位,将加大监督力度,严查商品房违规销售行为;对建成并取得不动产证,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现售备案手续;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在没有完成配套幼儿园移交前,不予核发新的预售许可。各企业必须实现配建幼儿园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解读:

海口新建商品房必段建配套幼儿园。

28 、现房销售定了!海南成为全国首个现房销售省!

时间:2019.5.22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本地居民多套住房限购政策及现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作为补充细则明确了本地居民多套住房限购具体措施,以及项目现房销售的界限。

本地居民限购政策措施,涉及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和自建房,限购范围包括新房和二手房。该通知还重点提及了司法裁判、合法继承等情形下房屋交易的限购规定。

《通知》对商品住宅项目是否实行现房销售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在2002年3月8日后(含3月8日),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建设的商品住宅,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此前的此类商品住宅项目,可继续按照预售制度执行。

解读

2002.3.8日后拿的地块,必须实行现房销售

2020年

29、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方案来了!

时间:2020.6.1

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正式对外发布。60条政策精选如下:

01.人才个人所得税最高15%

02.鼓励类企业实施15%企业所得税

03.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04.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05.进口生产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06.岛内居民购买的进境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07.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调高至每年每人10万元并增加品种

08.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09.企业资本性支出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10.展会境外展品进口和销售免税

11.对原产于海南或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陆免征进口关税

12.允许进出海南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

13.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境内建造船舶给予出口退税

14.以“中国洋浦港”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加注保税油

15.建设“中国洋浦港'国际船籍港

16.经“中国洋浦港”中转离境的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

17.在洋浦保税港区等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18.允许境外理工农医大学及职业院校在海南独立办学

19.建设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

20.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

21.跨境贸易和新型国际贸易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

22.实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23.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24.实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特别清单

25.实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26.政府采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27.实施更加便利的免签入境政策

28.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评估人力资源类别

29.对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30.允许境外人员担任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1.取消船舶和飞机境外融资限制

32.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权下放海南

33.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

34.优先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35.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直接到银行办理

36.建设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

37.支持境外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机构

38.支持设立财产险、人身险、再保险公司以及相互保险组织和自保公司

39.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

40.建设国际能源、航运、产权、股权等交易场所

41.非居民可以参与交易场所的交易和资金结算

42.发展场外衍生品业务

43.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

44.面向全球发行海南地方政府债券

45.开放增值电信业务

46.开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等业务

47.安全有序开放基础电信业务

48.开展国际互联网数据交互试点

49.扩大包括第五、第七航权在内的航权开放

50.建设国际航空枢纽

51.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枢纽

52.建设区域医疗中心

53.建设国家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基地

54.建设邮轮旅游试验区

55.设立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

56.建设海南国际设计岛

57.建设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

58.授权海南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进行审批

59.赋予行业组织更大自主权

60.立足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制法规

解读

海南自贸港的建设,对海南来说具有重大意义,未来对各行业都充满机遇。

30、海南:坚持“房住不炒”,坚决做到任何项目不附带商品房用地

时间:2020.6.11

中共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决定”。“决定”提到,坚持“房住不炒”,建立健全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和调控评价考核查处机制,坚决做到任何项目不附带商品房用地。改革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商品住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

解读

继续严控房住不炒。

31、海口商品住宅用地严禁与其他产业项目用地捆绑或搭配

时间:2020.6.21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意见》将于7月份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意见》明确,严禁将商品住宅用地与其他产业项目用地捆绑或搭配供应,严禁以项目招拍挂、协议出让代替土地招拍挂实施土地供应。

解读

海口严禁商品住宅用地和其它用地捆绑供应。

32、国家发改委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35亿元,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时间:2020.6.23

为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35亿元,资金将用于补齐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资金将重点支持一批全局性、基础性和长远性项目。如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综合保税区监管设施等风险防控设施等直接关系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同时,崖州湾科技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功能区的配套基础设施、科技平台项目以及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也将成为资金支持的重点。

解读

政府重视自贸港建设,投资35亿对自贸港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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