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发包方承担工伤赔偿后,能否向无资质承包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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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风险,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筑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施工中若所属人员及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及费用自行负责,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这样的内部约定对第三方有没有约束力呢?在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先行赔付后,可否向无资质承包人全额追偿?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判决无资质承包方支付发包方垫付赔偿款的70%(即支付赔偿款10.36万元)。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10日,某木业公司与文甲签订《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书》,将一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文甲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所属人员及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及费用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文甲雇佣文乙从事焊工施工。同年12月7日,文乙在工作中因脚手架倒塌致双脚受伤,经诊断为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后文乙被认定为工伤,由木业公司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经调解,木业公司支付文乙全部工伤待遇共计14.8万元,文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以案说法
建筑法严格规定只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才可以实施建筑活动,其他无资质的组织及个人均无资格实施建筑活动,否则会认为为无效合同。对实施活动期间造成的损失,雇主不仅担责,发包方也不免责。提醒广大建筑活动参与主体,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建筑活动,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整理:李聚森
审核:张轶超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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