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向闺蜜谈出轨吐槽前夫“性冷淡” 遭前夫起诉索赔!

朱赫律师

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

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案情

广西的梁女士与陈先生于2016年3月8日结婚,因陈先生怀疑梁女士婚内出轨,双方于2020年12月1日协议离婚。
2020年12月25日晚,梁女士在开车过程中,向自己的闺蜜诉说自己的婚前私生活情况,其中谈到自己的出轨行为及陈先生性冷淡等涉及陈先生隐私的问题。
2020年12月29日,陈先生在整理双方共有汽车时,在行车记录仪中发现了梁女士与闺蜜的上述聊天记录。
陈先生认为,梁女士与他人的聊天曝光了他的隐私信息,严重影响了其个人形象和精神,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和名誉权,起诉要求梁女士在QQ和微信朋友圈道歉,赔偿陈先生3万元精神损失。
“我只是在车里向闺蜜倾诉自己的婚前不幸,而且只是两人在汽车里说,并没有公开曝光,不属于侵犯隐私。”梁女士认为,她可以私下道歉,而不是通过QQ和朋友圈的方式进行。
而陈先生认为,梁女士可能会和其他朋友讲,而且梁女士的闺蜜有可能会四处传播,目前虽然都能正常工作,加班,但总感觉别人用异样的眼光看待自己。
 
于是,陈先生向法院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2、判决被告在QQ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精神损失。
 
来源:杭州交通918
采访对话
方弘:您认为梁女士是否侵犯了陈先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朱赫律师:我们先看一下法律对隐私权和名誉权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下面来看梁女士做了什么?梁女士在车里跟闺蜜诉苦,聊到了自己出轨的原因,也就是陈先生在夫妻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确实是属于陈先生的隐私。
梁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泄露隐私造成陈先生名誉受损就要看梁女士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侵犯名誉、隐私的一般要件,即陈先生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梁女士诉苦的行为构成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梁女士将自己的不幸婚姻向自己的闺蜜倾诉,而且车上只有她们两个人,其目的是为了得到朋友的安慰,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中伤或者夸大陷害陈先生的行为。虽然聊到了陈先生的部分隐私,但双方的聊天仅在车内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并不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在公共场合阐述、公开陈先生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侵害的程度没有达到让公众所知晓,让更多不特定的人知道陈先生的不良嗜好或者生活上的不良习惯。
最后,要看陈先生因为这个事情受到了什么影响,也就是梁女士的行为对他造成了什么损害后果。据陈先生描述,他目前能够正常的工作加班,总是自己感觉到别人用异样的眼光看他。从陈先生的描述来看,并没有对他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也没有其他人都知道这个事,成天议论他的生活,实践中很有可能这个后果没有达到很严重的程度。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判断,梁女士的行为可能达不到侵犯陈先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方弘:陈先生这种反应,尤其是把前妻告上来法庭,很多人可能不太理解,怎么会有这么强烈的反应。但是从陈先生的角度可以理解,这涉及到男人的尊严,陈先生担心梁女士和闺蜜说,闺蜜又四处传播,或者梁女士又在其他的场合跟其他的闺蜜说,他的这种猜疑可能就会在工作生活中给他带来很大的困扰。假设梁女士真的跟多个闺蜜说,而这些闺蜜又去跟其他的朋友说,一旦这样的话,陈先生的维权会不会得到支持?
朱赫律师:如果梁女士就跟一个闺蜜并且在很私密的空间聊这个事情,那么她庭上抗辩或者跟陈先生解释的时候说自己就是为了诉苦寻求安慰,毕竟遇到来婚姻方面的事情,相信正常人都会理解的。
如果梁女士逢人就说陈先生的不是,那就不是单纯的诉苦了,可能就是寻求一种让别人站在道德的高度上认为是陈先生存在某种不良的嗜好,导致梁女士出轨,这就存在中伤的可能性了。
梁女士跟多个闺蜜说这件事,多个闺蜜再把这件事情传出去,这就存在侵犯隐私的情况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六类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其中就包括公开他人隐私的情况。
 
公开之后,还要看造成的后果,正常人精神上都会受到一定的打击,而且传播的速度和梁女士只跟一个闺蜜诉苦不是一个量级,外人对陈先生生活习性的评价很有可能对他造成精神和生活上的影响。
这种情况下,梁女士和传播的闺蜜就可能侵犯陈先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方弘:可能对于陈先生来说,维权有点困难,因为他要找证据,他说梁女士跟很多人传播,就要有证据,真要让陈先生找出这些证据还是很难?
 
朱赫律师:确实。如果只是口头的传播,没有录音也没有证人的话,确实很难取证。如果是梁女士在某个网站、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上发送信息,这样取证起来相对方便一些。
方弘:生活中,常见的侵犯隐私名誉的情况,比如同事或朋友对你的缺点或者一些生活作风等不良信息四处传播造谣,这种行为该如何维权?
朱赫律师:如果有亲戚朋友或者同事聊到别人的一些缺点,判断是否属于隐私,或者聊到这些隐私是否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要看聊的内容是否属于个人的情况。比如某些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在生活中总是做一些偷鸡摸狗的事情,这样就不属于纯个人的隐私,有可能涉嫌伤风败俗、有违公序良俗,容易造成公众利益受损,不利于保护市场的诚信和稳定的情况,即使当事人不愿意公开,在实践中也不会认定属于隐私情况的。
如果公开的是本人不愿意公开,不损害公众利益,更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这种情况下确实存在侵犯隐私或者影响他人名誉的问题。
方弘:一旦涉及到侵权,受侵权者该怎么维权?
朱赫律师:一旦涉及到侵犯隐私权或者名誉权,就要注意搜集证据,比如证人证言、聊天记录,或者在朋友圈发表的记录,都可能截图公证作为证据留存。
遇到这种问题还有一个办法,不仅是《民法典》对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有规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手头上的证据相对充足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报警,公安机关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也不影响当事人寻求民事方面的救济。一旦有了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罚的决定,在实践中是可以直接作为民事方面的证据来使用的,对后期的索赔和要求对方停止侵害都是很好的证据。
 
方弘:遇到侵权,当事人的主张主要是赔偿吗?
朱赫律师:对,主要是赔偿,或者消除影响和停止侵权行为。
结语
本案中,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女士的行为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恶意中伤原告的心理。虽然,被告与自己的闺蜜聊到了原告的私生活的事情,但双方的聊天仅在车内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并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不存在公然丑化原告人格名誉,也未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受到降低。因此,本院认为,原告自己应当敢于面对生活走出阴影。但是,被告的行为确有失妥当,应引以为戒,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确实,有句俗语:能说别人三分长,不揭别人一分短。所以,智者从不揭对方的隐私和短处。这样即可以养德,亦可以远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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