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受到环保处罚的污水处理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粉丝来信

亲爱的房老师:我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自2015年7月起一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2016年9月因排放污染物超标,被环境保护局处罚5.7万元,现税务稽查局要求我公司补缴2016年10月至2019年 9月即征即退的税款及滞纳金,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补缴税 款及滞纳金?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四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综上,根据财税〔2015〕78号规定,你公司应在受到环境保护局处罚的次月,即2016年10月起36个月内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已经享受的需要补交对应期间的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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