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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之熙实业采购甲商品开支10万元没有取得发票,销售该批甲商品取得收入15万元,则检查人员以没有发票,不接受任何其他证据证明,直接做出不让扣除甲商品的10万元成本的决定,以虚列支出认定企业偷税。这样的处理是否正确?贺之熙实业如何应对?
可以说,这是一种相当不妥当的检查处理。“以票控税”的理念深深的植入了这些人的大脑皮层,却忽视了企业所得税是对利润征税而非收入征税的基本税法常识。因为15万元的销售收入如果属实,必定有其销售成本相对应,这一点几乎不可能被否定。检查人员如果对这种明显合理的证据视而不见,显然是错误的执法行为,企业就必须进行争议维权。如果再配以该商品的运输、出入库等证据企业胜算的把握会更大。这说明,越是发票有问题的业务,越应该对其进行精确的核算,并且对其他配套证据的准备要求也应更高。一个会计如果能够这样有针对性地完善证据链则其应对稽查能力水平就越高,成功的把握性就越大。1、严密的会计核算及其资料。对于金额较大的无票商品进行特别的、单独的核以理清其后续销售、费用化或者资本化的路径,有利于证明其真实性;如果是劳务,则应尽量核算清楚劳务的开支细目。2、资金流证据。如果是对公账户的资金收付,则有利于证明具体的金额,反之,如果是现金收付,则很难对具体金额进行证明。并且,如果涉及向个人付款,还可能产生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3、物流证据。对会计而言,内部物资管理人员签收的“入库单”,其涉税证明性并不弱于发票。入库、出库、盘点数据,都可以体现出实物与业务痕迹,由于有相关责任人对实物的签收,可以最大程度上证明其真实性。4、合同证据。购销双方的合同协议、提货凭证等,不仅可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还可以锁定不开具发票的责任者,以利于将无票的相关责任向对方身上推卸,同时可以要求税务人员协助企业取回发票(税务机关是发票的管理部门,他们有这个义务和责任)。5、技术证据。指与业务相关的技术文件、各类方案等,一般由技术部门或其他部门提供,主要用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与其他证据一同组成证据链强化证明力。检查时,既要有证据,还要会争议。要想把无票的成本扣除掉,的确是一件充满挑战性的工作,并且同时也是一件没有确定性后果的工作。不到最后的检查结论、复议结论甚至诉讼结论,都不可能有确定性的结果,此处再一次佐证了纳税义务没有确定性。但实务里有不少会计,要么没有正确理解发票的效力,要么虽然知道发票只是证据之一,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业务,但却不敢与税务检查人员争议,于是决定去“买发票”。而这一买发票的行为,则是实施了一个“主动”的违法行为,反而把企业和自己陷入了严重的违法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