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取得老项目开具的3%专用发票可否抵扣问题
粉丝来信
(云南粉丝)亲爱的房老师你好!我们是煤矿单位,建设周期较长,工程部分是2006年5月1日后续建的,合同签订是2007年,进项税是2013年至2017年的。我们是发票收取方,2016年5月营改增以后,施工方按老项目简易计税3%税率开给我们,不知2016年5月以后的3%简易计税进项税是否可按财税(2016)36号文分2年从销项税中抵扣?目前税局对我们井巷建筑工程的增值税进项税(简易计税3%),要求全部转出。我们税务申报是做了抵扣,但这次检查他们认定2016年4月签订的工程合同,施工方开具简易计税3%税率不允许抵扣,要求转出?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根据你反映的情况看,税务局的说法是不对的,犯了不懂装懂的错误。
若想正确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搞清楚不动产是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老项目,老项目与不动产抵扣的关系。
老项目是针对营改增前后发生的建设项目、转让不动产项目可否简易征收而言的,并无特别含义。开具3%简易发票与能否抵扣进项税没有必然联系。
①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施工队在2016年4月30日前为你们进行煤矿巷道建设,属于老项目,可以按3%税率简易征收。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模式也可以对外开具3%的专用发票,取得3%专用发票的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
②国税总局《关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们的巷道建设跨越时间比较长,经历了不动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后可以分期抵扣、可以全部抵扣等阶段,这与施工队是否属于老项目无关。
根据上述15号、39号文件精神,我们可以作以下判断性结论:
巷道建设若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结束,按当时政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巷道建设若跨越2016年4月30日后,进入营改增阶段继续施工,再取得5月1号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允许分期抵扣进项税额。
巷道建设自2019年4月1日起,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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