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积分商城返现的账务及税务问题

粉丝来信

【《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来信】老师您好!向您咨询一下财务上的问题:1、我公司做了一个积分商城,会员到指定的mass商家购买我公司的产品,扫二维码会员就可获得现金和积分,现金可以到积分商城进行提现,提现完会自动从我公司帐户转出,对转出的这个提现金额我要怎么进行帐务处理?2、凭银行的付款凭证来冲费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再调整回来?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

1、根据您的描述,购买商品后返现,是销售返利行为,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借:销售费用贷:银行存款;

2、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可参考《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六)项规定:问:某企业发生现金折扣业务,协议中注明购货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给予其一定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时应当提供哪些凭据?解答: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