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与漏税,在后果上有什么不同呢?很多人搞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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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灾区捐赠了一批商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这批商品应该“视同销售”交增值税。但公司会计没有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少计了“视同销售”的收入,这也就导致少缴税。
算不算偷税呢?
不用去考虑会计是真不知道要视同销售,还是假不知道要视同销售,只看由于业务本身是捐赠,销售只是税法规定的“视同”行为,所以,会计账簿本来就不应计为收入,不存在“在账簿上少列、不列收入”的行为。申报表不是账簿,在申报表上少列收入,并不是偷税认定的条件,所以,不算偷税。
那么,偷税与漏税,在后果上有什么不同呢?
乍看起来,偷税与漏税被税务机关查处后,面临的后果几乎是一样的:补税、交滞纳金、罚款。但漏税与偷税的后果中,有两个重要的不同之处。
第一,不构成偷税的话,如果过了5年才被查到,就不需要再补税、交滞纳金、罚款了,全部一风吹了。简言之,不构成偷税的话,躲过5年就完全安全了。
如果被税务人员查到5年前的少缴税,是否被定性为偷税就非常关键了。
如果认定为偷税,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补税和滞纳金,考虑到18.25%的年利率,差不多5年就将达到税款本金、10年就是两倍,纳税人的损失将非常大。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否构成偷税,如果5年以后才被查到的话,罚款都是没有的了。《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应该罚款的,两年未被查到就不再罚款。《税收征管法》加大了对纳税人的处罚力度,把税收罚款的追究时效提升到5年。所以,偷税躲过5年才能免罚,但滞纳金会一直算。
第二,偷税可能会影响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曾经一家企业扣了高管个税500元未依法申报缴纳,后被税务稽查查实,导致高新企业认定被取消,企业所得税由15%变成25%,一年多缴纳上百万企业所得税,老板把财务总监开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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