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抵债过户该不该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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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因无力偿还债务,一处房产被法院判决给了债权人。过了两年,地税局发现这一情况,想征房产过户过程中的增值税及滞纳金,于是找到债权人,说这个房子没有交够税,他们要补。

被法院判的房子抵债过户该不该交增值税?该谁交?法院当初判决时是否应该把增值税金扣下来?税务局之所以找债权人要税,一来因为房子在他们手上,二来因为债务人没有钱,肯定是收不到的。问题的关键是,税务局这样的要求对不对?

一切按税法分析: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政策的规定,“抵债=销售”,所以增值税应该交,并应该由债务人交。同时结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除了债务人自己交税之外,其他任何人都没有扣缴增值税的义务和权利。

所以,法院判决时不能扣增值税,增值税由债务人自行申报。税局无权向债权人征增值税,只能向债务人追增值税、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以“保证国家税金安全”等任何借口,要求债权人替债务人交税,有这种行为,就属于违法的刁难行为。

案例中的债务人缺乏资金,如果产生纳税义务,但却没有缴,有什么样的。后果呢?后果取决于具体未缴纳的方式,也是去对比税法的规定。这一点,将在本书关于纳税风险的章节进行深入分析,这里只简单描述一下。

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后果因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债务人将此税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但确实无钱交,就形成欠税。欠税将产生滞纳金,原理与信用卡欠款的滞纳金差不多,税务可以强制执行企业的剩余财产。

如果债务人申报都没有申报,则会在前述欠税后果的基础上,还会形成至少50%最多500%的罚款。如果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后,依然没有申报,则在上述后果基础上增加一个“偷税”的定性。

当然,如果债务人一无所有,再多的补税和罚款都是空事。

总之,是否纳税,纳多少税,谁纳税,未纳税的不同后果,都必须建立在税法的规定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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