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T【保护消费者权益】特种邮票
【2014-5】保护消费者权益
2014.03.15发行 全套2枚 发行量1349.89万套
(2-1)T 1.20元 公平公正(1350.09万枚)
(2-2)T 1.20元 保护权益(1349.89万枚)
邮票规格:30×40毫米 齿孔度数:13.5度
整张规格:185×240毫米(2版) 版别:胶印
整张枚数:20枚(4×5)
防伪方式:防伪纸张、防伪油墨、异形齿孔、荧光喷码
资料提供:中国消费者协会 责任编辑:董研
设计者:何洁 印制厂:辽宁省沈阳邮电印刷厂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利,即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有权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1、保护消费安全;2、了解消费信息;3、消费选择自由;4、评价和诉说意见;5、索要损失赔偿;6、学习和得到教育;7、拥有有益健康的环境。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应运而生,不断深入,并纳入法制轨道,这不仅规范了经营者的行为,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完善,也使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在消费生活中得到了保障。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1994年1月1日实施。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秉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完善。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三是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促使企业努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企业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
2014年3月15日,为配合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20周年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及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30周年,中国邮政发行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特种邮票,全套2枚。
(2-1)为“公平公正”。画面为以消费者协会会徽、法律文本及天平为主要元素,突出表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依据,其目标为构建和谐友好、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
(2-2)为“保护权益”。画面为一双强有力的手,托起了代表衣食住行的图标,寓意消费者权益得到了广泛全面的保护,惠及百姓生活的各个方面。
本套邮票从两个方面图解了消费者权益的内涵与外延,表明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公共的约定和共认的规范,同时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画面简洁明快,色调清新,生动素雅,颇具趣味,含义深刻,让人耳目一新,凸显消协的宗旨。邮票两边齿孔中间一个为椭圆形齿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