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权的第三帝国》5 :司法沦为肆意妄为的政治工具
常思勇 (公众号:感悟常识) 今天
设立特别法庭
1933年2月28日柏林国会纵火案之后,希特勒坚持要求处死纵火者年轻的荷兰无政府主义者马里纳斯·范德吕伯,但是按照《德意志帝国刑法典》并未规定纵火罪罪犯可以被判处死刑,除非造成他人死亡。在范德吕伯的案子中,那把火没有烧死任何人。因此,帝国司法部的官员和法律顾问对判处范德吕伯死刑抱有疑虑。但是,内阁根本不理会这些人,说服兴登堡总统在1933年3月29日下令,把2月28日通过的《国会纵火案法令》中的死刑条款向前追溯到自1月31日(希特勒上任第一天)以来的纵火和叛乱等犯罪行为上。很显然,总统令违背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因为犯罪行为发生时罪犯并不知道这些后加的惩戒措施。
希特勒和戈林不仅坚持要处死范德吕伯,还想把脏水溅到德国共产党身上,指责共产党是纵火案的幕后主使,宣布德共非法。于是在1933年9月21日,站在莱比锡帝国法庭上的不仅有范德吕伯,还有共产国际西欧局的保加利亚共产党领袖格奥尔基·季米特洛夫和他的两个工作人员,以及德共在国会的领导人恩斯特·托尔格勒。他们面临的指控是纵火罪和叛国罪。
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个遵守规则的老派律师,季米特洛夫又为自己做了非常巧妙的辩护,使得证人席上的戈林像个十足的白痴。这样法庭做出了一项谨慎的判决,裁定共产党确实曾为发动革命计划纵火焚烧国会大厦,所以《国会纵火案法令》完全合法。但是法庭认为,指控季米特洛夫和其他共产党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他们有罪。季米特洛夫最终洗脱了所有指控,罪行被范德吕伯一人承担。范德吕伯不久之后便被推上了断头台。但是三个保加利亚人也很快再次被盖世太保拘捕,最后被驱逐至苏联。托尔格勒在战争中幸存了下来,后来成了社民党人。
纳粹领导层被扇了一记耳光。纳粹喉舌《人民观察家报》谴责这是一次不公正的判决,“说明我们的法律制度需要一次彻底的变革,现行的法律还走在已经过时的、和人民完全不合拍的自由主义路线上”。
几个月之后,希特勒从德国普通法院手上收回了判处叛乱罪的权力,转交给1934年4月24日设立的特别法庭,即人民法庭。设立人民法庭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规则快速完成审判,这意味着被告的权利很少能得到保障。从1934年到1939年,一共大约有3,400共产党或社民党人在人民法庭受审,被判处死刑的就有77人。
原本人民法庭准备对共产党领导人恩斯特·台尔曼进行公开审判,也为台尔曼罗织好了一系列罪名,包括恐怖袭击、引爆炸弹、大规模投毒、劫持人质,并已决定判台尔曼死刑。但是这些指控都缺乏有力的证据,而且作为德国主要政党的前领导人,审判吸引了超过1,000名外国记者申请旁听。这就让经历了上次国会纵火案审判的纳粹领导层、特别是戈培尔忌惮不已,最后只好决定对其长期关押不进行正式审判。
肆意扩大死刑执行范围
纳粹政权肆意出台新的法律规定,新增了一系列死刑罪名。1933年3月21日通过了一项法令,称任何以毁坏财产的手段制造恐慌的人都将被判处死刑,1933年4月4日的一项法令宣布任何有蓄意破坏行为的人都会被判处死刑,1933年10月13日通过的法令规定刺杀州或党的官员的人将被处以极刑。最夸张的恐怕是1934年4月24日的一项法令:图谋修改宪法,或意图以武力威胁或密谋分裂第三帝国将被判处死刑。于是,任何散发传单(这和“图谋”有关)批评独裁政体(这和“宪法”有关)的人现在都可能被抓起来杀了。之后按照1934年12月20日通过的一项法令,在某些情况下,针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发表“仇视性”言论(包括讲笑话)也能判处死刑
同时,政府通过一系列新法律和新法令发明了大量新的罪名,有些法律和命令还具有追溯性。这些法律法令主要是为政权的意识形态和宣传服务。比如1938年希特勒下令通过新法,宣布高速公路抢劫可判死刑,且该法具有追溯性。所有犯罪行为都染上了政治或意识形态色彩,甚至连小偷小摸都被当作遗传堕落的证据;一些定义模糊的行为,比如“抱怨”或者“无所事事”成了不定期拘禁的依据。刑罚越来越强调所谓种族共同体的利益,以惩治异于纳粹种族标准的人群。各种各样的人被警方、检察官和法官日益视为天生的罪犯,数以千计的人被随随便便地抓起来,未经审判便遭到监禁。
在纳粹当局眼里,法律不是为了维护人类长期以来持有的公平正义原则,而是为了消灭国家公敌和表达种族感情,国家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尤其是党的纲领和元首讲话中传达的国家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阐释法律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