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问答】政府划拨项目投资回报的增值税问题
问:
我公司承建政府 BT 项目,工程款按进度拨付给我公司,现工程进入扫尾阶段,政府按合同又拨付了一笔一千万的项目工程投资回报给我公司,并按此名目开具增值税普票给政府,我公司按投资收益作会计处理,请问,此笔投资回报是否要缴印花税?如要缴是否按建安同0.03%缴纳?
答:
所谓 BT 项目是 BOT 的一种转换形式,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由承包方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项目业主。
首先纠正你们一个问题,政府拨付的投资回报款,不属于投资收益,而是主营业务收入。 一般来说,该项目根据立项主体资格的不同,项目移交过程的纳税定性就有区别。承建方要么被确定为提供建筑业劳务,要么被确定为销售不动产。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政府拨付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纳税处理上应计入增值税计税范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 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你们与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需要保证项目的合理利润,而这个利润其实就是你们建设项目的应收总价款的组成部分,为此应计入增值税计税范畴。 关于印花税问题,如果属于政府立项,你们仅是承建方,应按建筑业印花税核算。如果属于你们单位立项,应按产权转移数据印花税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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