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离职证明,单位赔偿15万,这三个离职关键点要弄明白

案例: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入职1年后王某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一个月后,公司书面答复因王某部分款项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王某的辞职,同时拒绝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仲裁委做出裁决支持王某决定,公司不服决定上诉,法院支持仲裁结果。但公司迟迟不肯开具离职证明,导致王某8个月无法再就业,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因未提供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合同证明手续而导致王某无法再就业的经济损失15万元。

很多企业在招聘新员工时都会要求:劳动者必须要提供上家用人单位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在劳动法律中被称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

企业看到这份证明才知道求职者与上家公司是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可以放心录用。因为《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是有些用人单位因为各种原因,不批准员工离职,也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岂不知,这样做的时候,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上面的案例,就生生的诠释了用人单位违法不开具离职证明的后果。通过这个案例,给大家讲解一下三个离职关键点。

员工的入职、离职是日常员工关系管理中的正常工作流程。有的公司认为离职了,员工办完手续就分道扬镳了,所以对离职管理不太重视。但有的公司尤其是重视雇主品牌的用人单位,把员工的离职办理看作是提升公司品牌美誉度的一步关键手续。

现在我们结合案例来讲一下如何合理合法的办法离职手续。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员工离职的正常程序.(本文只讨论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况)

员工本人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按公司离职流程审批—进行工作交接—30日到期办理离职手续,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这是我们常用的离职流程。

在这个流程里,有2点大家需要格外注意的。

1. 提前30日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因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故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就业辞职的权利。

这项权利表明: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0日履行通知的义务即可。即: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的,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到公司,不管公司是否同意他离职, 30天到期,员工合法离开,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

2.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即员工手写辞职报告的形式。不是口头,也不是电话,必须是白纸黑字签了名的。

但是具体实施根据单位的情况,比如有些单位上下级汇报工作经常使用电子邮件的,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比如有些单位使用人事管理系统,比如OA,比如钉钉,只要单位认可的书面方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但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用纸质书面申请,这个是最稳妥最没有争议的方式。

二、员工离职,公司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1. 一次性结清员工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但个别地方的法律会有另外的约定。

在实际操作中,能做到离职当天结清工资的企业很少。常规的做法都是等到下个月发工资日一起发放。

2.给员工出具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证明

员工离职后的15天内,公司需要整理打印《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并放入员工本人档案。

3及时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员工离职后的15天内,给员工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以免耽误员工在下一家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

三、回归案例

1. (1)王某提前1个月提交辞职报告,1个月期限到后,王某的离职不管公司同意与否都已生效。

(2)公司必须履行义务给王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3)王某涉及到的款项未结清的问题,不能成为企业不批准其离职的原因。

2. 王某胜诉依据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盒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人社部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本案中,王某已经提出离职申请,公司一直未批并不开具离职证明,致王某8个月无法继续就业。

结果:造成王某损失的无法就业时间为8个月,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赔偿标准,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在此期间的损失15万元。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依法提出的离职,用人单位不应以款项未收回等业务原因不予批准,因为离职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应予以办理离职手续并提供离职证明以及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一旦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将会得不偿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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