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丨中标人中小企业身份造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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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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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高荣月
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共有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均通过了中小企业身份的资格性审查,但在中标结果发布后收到供应商质疑,质疑事由为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身份造假。后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中标人承认对政策理解有误导致自我认定出现偏差,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该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个问题是,如何认定投标人中小企业身份造假;第二个问题是,中小企业身份造假,供应商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如何认定投标人中小企业身份造假?
“自《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以来,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程序享受价格优惠政策,一些供应商为谋取中标伪造身份,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部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通过对供应商的财务会计、纳税资料或营业执照、工商局等证明材料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或是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查询核实供应商基本材料,而现在很大程度上仅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确实难辨真伪。”
中小微企业是根据其从业人员的数量、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等进行划分的。业内专家普遍认为,供应商身份造假与其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无关,是诚信意识缺失的体现。
“目前供应商质疑投诉成本偏低,导致无效或无理质疑很多,而这些质疑投诉从某种程度上也会影响采购人的正常采购活动和预算执行,造成一定的损失。只有补齐失信惩罚机制的短板,才能真正约束失信行为,维护采购各方的合法权益。”东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某负责人认为,优化营商环境与构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相辅相成,《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中小企业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但监管手段也应紧随其后,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建立约束失信行为的管理机制,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果供应商因为失信被处罚的损失远远大于获利,才会真正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诚信体系建设也才能真正落地。
中标人中小企业身份造假,供应商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东南某高校招标采购管理处主任表示,从法规自身而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为了降低投标人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但在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并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我们是基于所有供应商提供的材料都是真实可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必然面临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造假情形,采购人也会遇到其他涉及企业投标材料造假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采购人经过其他供应商的举报、质疑或投诉,才会得知中标候选人有造假嫌疑,而只有财政部门才有权核实认定其是否存在造假情况,并对其进行处罚。”上述东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应当既维护供应商的权益,也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而目前随着我国营商环境优化力度的加强,更侧重于保护供应商权益。采购人组织一项采购活动,是要付出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一旦中标供应商出现造假行为,必然会影响中标结果。在没有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下,采购人必须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尤其是采购活动一旦被中途叫停,当年的预算执行就有可能受到影响,如果该项目预算需拖到第二年执行,还会占用下一年的预算额度,由于供应商的失信行为造成采购人的利益受损,这对采购人很不公平,不仅会耽误日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而且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顾萍萍表示,中标人中小企业身份造假,采购活动如何继续,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二条执行。即,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对造假供应商进行处罚,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位专家则补充强调,目前投标人造假的成本相对较低,一家供应商造假被处罚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后,完全可以另外注册一家公司“卷土重来”,造假成本和造假收益相差悬殊,希望财政部门能够尽快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也希望供应商能够增强行业责任感,自律自查,共同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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