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四日的真正意义
本文要纠正一个普遍的误区,签署《独立宣言》的那些人,不是伟大的美国人。相反,他们是伟大的英国人。事实上,签署人都是英国公民,就如同今天的美国人都是美国公民。人们很容易忘掉,1776年的北美革命者是拿起武器反抗本国政府的叛乱者。
战争一打响,英国公民,无论是在这里(北美)还是英国国内,都被劝说去支持军队。据估计,居住在这里的英国公民中有1/3支持军队,并感谢军队的服务。另有1/3保持中立。但剩下的1/3,包括那些签署了《宣言》的人,拒绝支持军队。事实上,他们不仅拒绝支持军队(不感谢其服务),还尽最大努力朝军队射出子弹。记住,军队是那些忠实地服从上级命令射杀本国公民的士兵,确切地说,射杀这里1/3选择反抗本国政府的英国人。
那么,这些人怎么就被认为是爱国者呢?嗯,其实,他们的政府根本不认为这些人是爱国者。他们的政府认为这些人是坏人——十恶不赦的叛徒,签署人都犯了叛国罪,个个活该被绞死。如果军队战胜了这些英国人组成的叛军,那么《独立宣言》的签署人,就只会作为罪犯、恐怖分子、强盗和叛徒载入史册。
事实上,《独立宣言》的签署人实际上是在签署自己的“死刑令”,如果他们失败了,那么毫无疑问,他们的政府会把他们当成罪犯、恐怖分子、强盗和叛徒予以处决,尤其是在他们当中许多人击毙了英国士兵之后。
而今天我们大多数人,都认为《独立宣言》的签署者是爱国者,他们鼓起了勇气,反对本国政府的不法行径和暴虐统治,在这一过程中,甚至拿生命去冒险。
在康科德和列克星敦等地,英国军队如果成功地收缴了他们同胞的武器,就不会有革命了。那是因为生活在这里的英国公民,没有手段反抗他们本国政府的暴政,而这些暴政是由英国军队强制执行的。
然而,即使是这些英国公民的爱国主义和无上勇气,也构不成7月4日的最重要意义,同样构不成他们在约克敦取得的对本国政府军事胜利的最重要意义。
7月4日的真正意义,相反在于表达了历史上无疑最具革命性的政治宣言: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上帝恩赐的,是自然赋予的,因此,也就不来自于政府。这些权利先于政府而存在,任何政府都不能合法地予以剥夺。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一信息震惊了全世界,从古至今,人们相信自己的权利来自于政府的慷慨。他们一直认为自己的生命和财富受到政府指令的支配,尤其是在经济活动方面。
既然如此,每当政府官僚侵犯了他们的权利时,人们就不能加以反对。反正权利是政府赐予的特殊照顾,顺此思路,为什么政府官员不该拥有随意管制或搁置这些特殊照顾的权力呢?
《独立宣言》颠覆了这一古老的权利观。所有人——不仅仅是美国人——都是由上帝和自然,而不是由政府,赋予了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政府,应人民的要求而创设,依人民的喜好而存在——只为一个目的:保障这些与生俱来的权利得到行使。
如果一家由人民创立的政府成了他们权利的破坏者而非保护者,会发生什么呢?《宣言》提供了答案:人民有权改变甚至废除政府,建立起旨在保护而非破坏他们权利和自由的新政府。
为什么美国人认为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是可取的和必要的?因为他们担心新政府有可能变得像他们以前的旧政府,也就是他们不得不拿起武器反抗过的那个政府。虽然他们认识到了政府作为保护他们权利的手段有其必要性,但同时也认识到了联邦政府是对他们权利的最大威胁。严格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使其局限于宪法枚举的若干项权力,制宪者打算给联邦政府套上紧身衣。
严格讲,美国革命并不是一场革命,而是一场分裂。革命是指公民试图推翻本国的统治政权并控制本国的政府。独立战争可不是这样。住在这里的英国公民并不是想要控制那边的英国政府。相反,他们要传达的信息很简单:“我们不想再成为你们国家的一部分了,而是想组建我们自己的国家。”事实上,1776年的分裂行为,在原则上与1861年南方邦联的分裂行为没有什么不同,当时的南方公民也说了同样的话:“我们不想成为你们国家的一部分了,而是想组建我们自己的国家。”
北美的英国公民反抗的暴政行为包括移民控制。国王——他们的国王(因为这是他们的本国政府,而不是什么外国政府)——限制外国人进入新大陆殖民地。居住在这里的英国公民认为这种移民控制是残暴的,并在《宣言》中明确把它们列入脱离本国政府并独立出去的理由。
殖民地人民反对的不光是“没有代表权的征税”,他们反对的征税本身。这一立场在《邦联条例》中得到了反映,在《独立宣言》签署后,美国在《邦联条例》下存在了十多年。根据《邦联条例》,联邦政府没有征税权,而联邦政府遵守了对其权力的限制。即使是在取代了《邦联条例》的《宪法》之下,联邦政府也被剥夺了征收直接税的权力,这导致了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没有所得税和国税局。
然而,即使这样,对美国人民来说也还不够。作为批准《宪法》的一个条件,他们要求通过《权利法案》。这项法案强调了两个根深蒂固的信念:
联邦政府,而不是一些外国实体,构成了对美国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大威胁;
列举具体的权利和自由,无论是实质性的还是程序性的,以便更好地确保它们免受联邦政府的侵犯。
我们必须根据《独立宣言》中的革命性权利主张,来解释《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美国人民使用《宪法》创设了联邦政府,而与此同时,他们也使用这份文件,将政府权力限制在了《宪法》中明确枚举的那几项权力。根据《宪法》,人们以正式的、结构化的方式,限制本国政府的权力,目的在于保护其权利和自由免受同一家政府的侵犯。
这就是为什么美国人民,尽管有奴隶制、关税和自由的其他例外情况,在很长时间内成了一个没有所得税、国税局、社会保障、联邦医疗保险、联邦医疗补助、福利、毒品法、缉毒局、劳工部、农业部、住房部、国土安全部、教育部和其他部门、公共(即政府)教育、移民控制、最低工资法、联邦储备系统、法定货币(即纸币)、枪支管制、军工复合体、庞大常备军、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国安型国家和外国军事基地的国家。
不用说,这种生活方式代表着历史上最激进的政治经济制度,再也没有被复制过。美国成立后,这种生活方式持续了100多年,一直是我们的美国祖先在每年的7月4日庆祝的自由。
今天,许多美国人仍然相信历史上人们一直相信的东西——政府可以合法地做任何它认为最符合公民和国家利益的任何事情。其结果就是我们现在所知的“福利-战争型国家”的生活方式,一种许多现代美国人在7月4日所庆祝的所谓“自由”。当然,对于自由至上论者来说,这并非什么“自由”,他们仍在颂扬那种指引着那些在1776年7月4日签署《独立宣言》的英国公民的自由理念。
在7月4日这一天,我们由衷赞许那些英国革命者的爱国主义和无上勇气,他们愿意押上自己的生命、财富和神圣的荣誉,捍卫史上最具革命性的权利宣言——人的权利并非来自国家的慷慨,而是来自上帝的恩赐和自然的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