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沿岸19省市禁止排放危废,助力流域保护

2020年12月26日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于3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明确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该法规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长江流域包含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由于涉及的地域广,需要流域上下“一盘棋”的共治共理。

为此,《长江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同时对细节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譬如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等。

值得注意的是,《长江保护法》明确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同时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违反者将面临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相关案例:

2019年5月初,张某、李某在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下租赁宁都县某再生物资回收公司的场地和设备,并与曾某(另案处理)合伙非法提炼煤焦油。刘某多次开车与李某到浮梁县某公司购买煤焦油,拉回宁都县的厂房进行高温蒸馏提炼清油,将约19吨废水倾倒在乐平市众埠镇弯头U型口桥下的水沟里,致使众埠自来水厂停止供水达84小时,河内鱼虾大量死亡,附近百余亩农田被严重污染。后经鉴定,张某三人倾倒的废水中,苯和甲苯严重超标,属于危险废物。

张某、李某、刘某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1年、1年(李某、刘某二人适用缓刑)和罚金,同时判令三人承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等费用共计34.5906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共抓保护,共同努力,将重污染区域远离水域,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推动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守护长江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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