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也能侵犯名誉权?

判例汇

辞退也能侵犯名誉权?

整理:杨小鱼

一、真实案情

A公司总经理梁某于2009年10月转岗为该公司顾问,并在2012年1月被选为当地人大代表。

2012年7月16日,A公司作出辞退梁某的决定,并于7月17日在当地晚报上以四分之一页面刊登声明。声明内容为:“经2012年7月16日我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成员研究决定:鉴于梁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辞退。自2012年7月16日起执行。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其发生的一切行为均与我公司无关。”

梁某通过该报纸得知辞退决定,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定A公司违法解除。之后,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刊登道歉声明及赔偿其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

二、庭审主张

梁某:公司侵犯了我的名誉权,理由如下:

1.公司是违法解除,公司将该辞退决定刊登于报纸上,严重损害了我作为劳动者和人大代表的名誉和社会声誉;

2.公司主张的旷工、未按时出勤等,与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符,我不存在这些行为。

3.公司未通知本人就登报公开,存在主观恶意

4.我是人大代表,意味着这个辞退决定的影响时间更长,影响范围更广。

A公司:我们没有侵犯员工名誉权,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司与梁某的纠纷属于内部事务,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我司刊登该决定是为了避免梁某以我司名义继续活动,是正当的;

3.登报公开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依据未按时出勤事实作出决定,所刊登决定也未作出实质评价,不具有违法性;

4.未使用贬损、侮辱、诽谤等语气,我司是基于梁某旷工事实作出的决定,主观上无过错。

5.梁某未证明其名誉受损和社会评价降低,所谓的名誉权受损是个人主观情感体验

6.梁某作为市人大代表的名誉、地位并未受到任何损害,人大代表身份不能作为索赔依据。

三、裁判态度

一审法院:

1.A公司未给予梁某合理的申辩期,径行将辞退决定登报公开,且使用了含义不明确的“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措辞,该辞退行为系违法解除。A公司将内部争议扩大到外部,超出了正常管理权限和影响范围;

2.梁某转任A公司顾问已届三年,不可能再以A公司名义在外活动;

3.梁某作为人大代表,具有一定的声誉和社会地位。

综上,A公司构成侵犯名誉权。

二审法院:

另案判决已认定系违法解除,且双方明知弹性上班,所以辞退决定中“梁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属于不实言辞;该不实言辞经过本地具有相当影响力的报刊用四分之一版面刊发,超出了用人单位正常的用工管理范畴和合理影响范围,依照一般之社会观念,确实会对梁某的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A公司构成侵犯名誉权。

四、知识拓展

Q1:谁享有名誉权?

A1:《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Q2:怎么认定侵犯名誉权呢?

A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第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五、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章
精选

1、老板批准的加班,为啥判决不给加班费?

2、员工简历造假,可以开掉ta吗?

3、关于规章制度,不可不知的5个问题

4、同一个案件三个裁判结果?--末位淘汰,到底可不可?

5、旷工必须发返岗通知吗?

6、公司通过App向个人派单,是劳动关系吗?

杨小鱼

如烹小鲜,只取精华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