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的涉税问题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知识成果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情况下
对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赔偿,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交纳增值税。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
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任择其一。基于以知识产权为转让标的合同,知识产权人获得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应缴纳增值税。
(三)仅涉及知识产权中人身权情况下
知识产权除了像物权一样具有财产权属性外,又兼具人身权属性。即使对知识产权中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判令赔偿责任,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当然,对知识产权的赔偿可能不会专门区分人身权与财产权,在赔偿金额的划分上难以操作。
(一)法律法规层面规定缺失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所得的类别划分相比于旧法仍然较为笼统,税务部门出于征管实际一般会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或者税收规范性文件来进行查漏补缺,但无论是法律、法规、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明确将侵权赔偿金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二)赔偿金的所得性质对个人所得税影响较大
赔偿金究竟是弥补性赔偿,还是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不同细分领域的法律条文中,有所区别。若不对赔偿金的性质予以区分,一律征税或不征税,可能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务机关征与不征面临两难
不加区分一概征收个人所得税既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也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同时被侵权人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个人所得时也无法直接体现,导致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税负过重。但如果不征收,也可能面临不可控的“偷(避)税”风险。权利人和侵权人,甚至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甲乙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假侵权、真交易”的方式,甚至制造虚假诉讼,来规避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的目的,税务部门对此难以判断和应对。
(四)申报方式选择不当会造成较大法律风险
1.支付方并不当然具有代扣代缴义务。
2.司法判例中,代扣代缴并不常见。
3.不缴、少缴(扣缴)税款的法律责任无法界定。
文章详见《法制与经济》2019年1月刊
文章作者:殷军,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业务领域:财税法律服务。郭明磊,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公职律师,公务员。业务领域:税收工作。
责任编辑:周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