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范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保证的范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Article 691. Guaranty shall cover the principal claim, interest therefrom, damages and the expenses incurred in pursuit of the claim except otherwise agreed.

保证的范围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本条法律就规定了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的范围时,保证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即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律的本条规定的适用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债务人和债权人(被保证人)也没有约定责任范围,即债务人与债权人也没有约定相应的责任范围,此时,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基本上均可向保证人追偿。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了责任范围,保证人没有约定责任范围,则保证人的范围以不超过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约定为原则。即便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约定超过了债务人的责任范围,保证人也可以主张仅在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毕竟保证合同只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是从债务,从无论是在范围还是在强度上均不得超过主。

“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是指债权人为实现债权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追讨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和执行费等。如果是仲裁,一般的原则是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和胜诉方的律师费,此时,实现债权的费用已经由另一方承担,不得再向保证人追偿。如果是通过法院裁判,则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的规则还没有建立起来,则可以向保证人追偿。

最常见的没有约定保证范围的情形是保证人在保证人的一栏上签字。当然,这种保证不仅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也没有约定保证时间、保证方式等。作为债权人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时代,这样的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想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必须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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