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首创审判阶段公证调查令机制
文/本社记者 张纯
“因原告申请调取涉诉不动产的登记信息,经合议庭评议,查清案件事实需要相关登记信息,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调取涉诉不动产的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现作出(2020)京03民初493号等《调查令》,并委托方圆公证处的公证员持《调查令》调取涉案不动产相关登记备案材料。”
11月27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现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现场签发了审判阶段的“公证调查令”,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名公证人员持令赴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协助法院对涉诉地下室、房屋、车位的相关登记材料进行调查,为查明多项权属争议、顺利开展后续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基础。
“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不足、途径有限,成为现阶段制约审判工作高效开展的难点和当事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掣肘。”据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经过调研,北京三中院发现调查取证的障碍主要集中在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不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占一定比例,由此导致在案件审理中缺乏适用律师调查令机制的依据,律师调查作用发挥有限。而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能力又极其有限,在审判实践中,案件审理往往需要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情况、企业登记信息、经营场地等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其中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必须提供准确的身份证号、企业名称、实际经营场地等信息,而当事人常因不知晓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工商税务等单位和组织的办事流程,不能提供准确的身份信息等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以佐证自己的诉讼主张。另外,人民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机关,审判人员如介入当事人举证活动过多,在法院“案多人少”形势短期内难以缓解的背景下,除影响审判工作效率外,亦容易引发对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中立立场的质疑。
在此背景下,北京三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的规定,首推审判阶段以签发公证调查令的形式委托公证机构调查工作机制。
目前,在审判阶段签发“公证调查令”相关工作主要在北京三中院民商事案件审判阶段试点运行。审判阶段委托公证机构开展调查工作主要通过授权公证机构委派工作人员,持法院签发的公证调查令向被调查人依法调取证据的方式开展。公证调查令需依照当事人申请提起,公证调查令的申领人为在审民商事案件中未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签发人为在审民商事案件的承办法官;持令人为经法院审查批准并经公证机构授权,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而接受调查人,则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证据或有义务配合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公证调查令适用于对在审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及其他与案件办理有关的证据的调查收集,但需调查的证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与本案无关的,证据不为接受调查人保管的,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以及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除外。
审判阶段合作开展委托公证机构调查工作机制推出后,民事诉讼的事实调查将形成律师调查令调查、公证调查令调查、法院依职权调查三种调查模式并存、相互补充的情形,有效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缓解调查难、取证难、查人找物难,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促进兑现生效裁判利益,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降低申请人的维权成本。
据方圆公证处副主任王瑞林介绍,为配合开展好相关工作,方圆公证处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规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法合规的工作标准、保障有力的技术平台。方圆公证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具体实施意见,经广泛调研论证、充分协商一致,明确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应有的职权职责、必要的操作流程、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公证处依法依规、有序有效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公证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纠纷多元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实务的重要承接力量。”北京市司法局二级巡视员、北京市公证协会党委副书记高鹏指出,由公证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查取证,是公证机构立足职能、服务司法的有力探索,有助于发挥公证机构人力资源优势、专业优势,促进法院审执工作高效运行,也有助于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提升业务质量。该项制度,必将再度开启北京公证行业与法院系统深度合作的新篇章。
北京市人大代表高琼对三中院推出的审判阶段公证调查令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她认为,该项制度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切实做到了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体现了北京公证行业与法院系统的深度合作。这项工作机制推动了审判制度和公证制度的衔接,也有效降低了未委托代理律师的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