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1)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
A.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选项正确。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B选项正确。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C 选项正确。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因此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不能再次移送,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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