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案件管辖的基本理解——《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三)

在学习中认识到总公司对网络犯罪形势的前瞻性。比如,目前对网络犯罪打击的形势不容乐观,往往迟滞于网络犯罪手段的发展。以“加密货币”举例,比特币以及发展到与美元挂钩的泰达币就遇到认定及处理上的难题,不仅定义难而且侦查更难。定义难,如比特币定义是数据还是收藏品,在我国禁止的情况下又不可能忽视其货币作用;侦查难,实践中跑分市场银行卡己逐渐为“传统”,第三、第四方支付兴起,而现在又加入加密货币,不仅隐蔽且无手续费,对行为人来说更安全更合算。行为人如用加密货币为支付结算工具,不说难破解算法,这些加密货币怎么走以及走到哪里可能都无法查清。

插一句话,对加密货币的趋势可以判断其在未来网络犯罪逐渐重要的作用,关于加密货币的小知识可以参考小编之前的介绍🤔

因此,《规定》首先涵盖网络犯罪的手段、目的,即使传统犯罪无论何种手段何种目的,都离不开网络介质,从本质上定义在网络犯罪之内则在处理上就有较大选择。

另外,对网络犯罪管辖将分二期学习,这期是一些基本规定,下一期应要求🤗赶紧学习相关联的电信网络诈骗管辖。

下面学习关于网络犯罪管辖的基本规定:

“第五条 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有多个犯罪地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原则确定管辖。

因跨区域犯罪、共同犯罪、关联犯罪等原因存在管辖争议的,由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网络犯罪的管辖地与传统犯罪相比,均为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在这不讨论居住地,主要针对所不同的是“犯罪地”的特殊规定。

《规定》没有重复其他司法解释关于网络犯罪地管辖的规定,而是根据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流程。同样的是,《刑事诉讼规则》也没有对网络犯罪管辖的规定。可以肯定的是,现在不仅经济金融犯罪使用网络手段,如P2P、网络传销等,许多传统犯罪也在使用网络手段,如贩卖毒品,非法贩卖枪支等(例子可参见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笔记),那么把这类传统犯罪归入网络犯罪,则管辖范围较之前会广泛很多,有利于及时发现及时打击,贯彻网络犯罪打早打小的原则。举个简单例子,如行为人在案中使用“阿里云”发放组装枪支的视频,那么理论上阿里云服务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这类非法贩卖枪支犯罪案件均可立案侦查。

目前对网络犯罪管辖的规定有: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2020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最高法与公安部对网络犯罪管辖的规定可以说是一致,虽然《刑事诉讼规则》没有相关规定,但更应当注意检察机关在具体案件管辖处理上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网络犯罪地的类型,第一是与网络相关

一是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如利用微信实施犯罪,微信的服务器所在地可以管辖所有利用微信手段犯罪的案件,故如无特殊原因服务器所在地的管辖不太常用;

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参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我们又看到杭州(阿里)、深圳(腾讯)等地理论上的管辖非常之广。

第二是与行为相关

一是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这里注意被侵害的系统及管理者可能不是在一个地方,因为有些公司(或单位)会将服务器托管在外地,有的局域网也有可能跨地域;

二是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这较好理解,但要注意现在移动设备普及,如使用手机在行为过程中可能跨几个区域;

三是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这也要注意移动设备可能会涉及几个区域。

对2014年《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我们可以看到,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新的解释更为完善,且均为对网络犯罪的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实践中应不再适用2014年《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犯罪地的规定。在此致歉的是,上二期我还引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管辖规定,实为错误。但是,因电信网络诈骗属网络犯罪中的特别形式,根据特别优于普通原则,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管辖的规定仍应适用,这将在下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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