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二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为了规范稽查局的稽查行为,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按《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要报上级税务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六类。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对于提交重审的案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可以分为两种方式进行审理,一种是书面审理,另外一种是会议审理。审理期限为30天,案情复杂可以延长15天,但补充调查的时间不在期限范围之内。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政策法律依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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