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中标后将工程交给子公司进行施工是否属于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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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中标后将工程交给子公司进行施工是否属于转包?
《建筑法》第 28 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 272 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招标投标法》第 48 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综上可知,转包的本质就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又将工程整体或者肢解后交由他人或第三人进行施工。那么“子公司”是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他人或第三人”?
建永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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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永律师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虽然具有股权上和管理上的“从属关系”,但“子公司”和“母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属于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因此,“子公司”当然属于“他人或第三人”。
母公司中标后将工程交给子公司进行施工也就当然属于转包!实际上,住建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 8 条第(一)款也将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明确认定为转包!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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