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仅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即拆除房屋,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基本案情

2016年,孙某影与其丈夫梅某文在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后x村西侧搭建复合板房用于养殖蜜蜂,未与村委签订承包合同,也未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x政府主张其于2018年4月18日、5月29日、9月21日及2019年2月27日、3月13日先后作出五份《限期拆除通知书》。

主要内容为:经镇建设办查处,梅某文所建复合板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将严格依法处理,造成一切后果自负。2019年6月4日,x政府组织执法人员对上述板房进行拆除。孙某影对该拆除行为不服,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x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x所于2020年5月8日出具关于后桃园村梅某文占用土地的情况说明,载明:梅某文占用土地位于x镇x西,恒宇路和村东西中心路交汇东南角,地类为公路用地,该宗地占用范围内无用地手续。

二、原告观点

2016年,经孙某影所在x镇后桃园村村委会同意,孙某影将村庄西头x路东侧一片1米多深的水沟填平后,搭建了简易房屋进行蜜蜂养殖,并办理了用电手续。2019年6月4日,x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手续、未告知孙某影的情况下,使用挖掘机拆除孙某影养殖蜜蜂的房屋,并将房屋内的蜜蜂养殖器械、成品蜂蜜、蜂王浆、花粉等产品破坏,造成损失56.7万元。为维护孙某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x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三、原告证据

证据1.孙某影身份证复印件及村委会证明,证明孙某影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证据2.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x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x政府于2019年6月4日9时许组织执法人员到x村x路路东拆除孙某影所建板房;证据3.砸坏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证明x政府违法拆迁损毁蜂场物品,给孙某影造成巨大损失;庭后补充提交证据4.结婚证,证明孙某影与梅某文系夫妻关系。

四、被告观点

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2019年4月至6月,x政府多次接到市民举报,称x镇x村村民梅某文违法建设房屋售卖蜂蜜,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后经x政府调查落实,孙某影和梅某文于2016年在x镇x村x路路东私自搭建复合板房养殖蜜蜂,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

x政府的拆除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孙某影私自搭建的复合板房属于违法建筑,x政府于2018年4月18日、5月29日、9月21日及2019年2月27日、3月13日多次向孙某影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经多次催告孙某影仍拒不履行,故x政府于2019年6月4日对其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综上,x政府的拆除行为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孙某影的诉讼请求。

五、被告证据

证据1. x12345承办单,证明x政府接到市民举报孙某影处存在非法建设;证据2.《限期拆除通知书》五份,证明x政府经调查依法责令孙某影限期自行拆除,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证据3.违法建筑的现场图片及定位图,证明孙某影违法建筑的存在及所处位置;证据4.情况说明,证据5.关于x村梅某文占用土地的情况说明,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孙某影所建板房无土地规划手续,属于违法建筑;证据6.执法证,证明x政府依法执法。

六、质证意见

1.孙某影提供的证据1、2、4,x政府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2.孙某影提供的证据3,砸坏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该清单系孙某影单方制作,现场照片未提供原始载体,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3.x政府提供的证据1,x12345承办单,可以证明市民举报涉案违法建筑,x政府予以办理的事实,对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4.x政府提供的证据2,《限期拆除通知书》,孙某影认可其中证据2-1的真实性,x政府于庭后提供2-1、2-2、2-5的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5.x政府提供的证据3、5,孙某影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6.x政府提供的证据4,情况说明,能够证明涉案板房搭建位置及孙某影未与村委签订承包合同的事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7.x政府提供的证据6,执法证,可以证明调查涉案违法建筑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七、庭审意见

本案x政府在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的整个行政程序过程中,仅对孙某影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未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也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该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孙某影请求确认x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八、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4日拆除原告孙某影位于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村西侧复合板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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