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如何正确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文_吕心为
来源:《中国残疾人》2020年第2期
大家好,我是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的吕心为律师。在法制社会中,民事诉讼离大家的生活越来越近,残疾人也不例外。相关法律对残疾人参加民事诉讼也作了相应规定。
【案例】
居住在北京的张某出生于1942年,于1963年生育了女儿L。2016年9月,张某以女儿L缺乏对她的赡养为由,自己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让L支付赡养费等要求。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委托了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张某的诉讼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被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所患疾病导致其对一般民事行为的性质和意义不能完全辨认和理解,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故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法院认为,张某经鉴定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能理解面临的诉讼性质和意义。由于张某缺乏独立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故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本案例中,法院作出上述裁判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案例解析】
上面这个案子,是一个很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并不是法院不替当事人张某主持公道,而是需要由张某的监护人代为起诉。下面我们就围绕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家具体解释一下。
何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成年残疾人?
所谓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成年残疾人,是指精神上或智力上的问题,导致行为辨认能力方面不完全正常的残疾人。既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成年残疾人有着特殊的法律规定:他们不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智力和精神这两类残疾人基本属于这个范围。
这里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特别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限制诉讼行为能力这一说法。不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残疾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残疾人,他们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成年残疾人,均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都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成年残疾人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规则是什么?
1.如果原告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就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该残疾人不但不能自己起诉,且不能由其本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起诉。否则,法院可用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如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才发现的,应当驳回起诉。
2.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是作为被告或者诉讼第三人,法院要通知法定代理人代为应诉,不能通知他本人。在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3.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突然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成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之前其本人实施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后续则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从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到确定法定代理人期间,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4.案件裁判以后,才发现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成年残疾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就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果案件还在二审程序中的,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如果裁判已经生效的,则应当依法再审。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成年残疾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时,对诉讼行为能力应如何正确承担举证义务?
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主张自己一方属于智力或精神残疾人且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往往会向法院提交残联办理的残疾人证用以证明。而不同的法院或者是同一个法院在办理不同案件时的处理方式不一定相同。
1. 由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交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如果法院采纳残疾人证,直接认定当事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并通知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接下来就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 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交残疾人证后,如果法院没有采纳残疾人证,告知并要求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的,则当事人一定要配合鉴定,按鉴定结论确定接下来参加诉讼的人员是当事人本人还是法定代理人。
3. 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没有提供残疾人证,直接申请诉讼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的,在法院准许后,当事人一定要配合鉴定,按鉴定结论确定接下来参加诉讼的人员是当事人本人还是法定代理人。
4. 如果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交残疾人证后,法院认为残疾人证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又没有告知并要求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能力鉴定的,或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直接申请诉讼行为能力司法鉴定而法院不准许的,不论案件是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启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进行救济。
具体地说,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及时向当事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特别程序被立案受理之后,立即向原案件的审理法院申请中止对原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原案件的审理法院必须先裁定中止审理原案件,等待特别程序的法院作出判决,按照判决结果确定,接下来参加原案件诉讼的人员是当事人本人还是法定代理人,然后才能继续审理原案件。
【敲黑板】
之所以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并不是剥夺或者限制了成年残疾人的诉讼权利,而是鉴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成年残疾人缺乏行为辨认的能力,在行使以及处分诉讼权利时不一定恰当,从而在法律制度上对其诉讼权利进行的特别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和公益诉讼人四类,除了公益诉讼人这一特殊主体以外,原告、被告和诉讼第三人都可以是自然人,也就都有可能是成年残疾人。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当事人的成年残疾人只分为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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