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冷知识:偷录的录音也能是证据
小张是一名90后,于2018年4月18日入职四川某某应急大数据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姚某对其进行性骚扰。其中,2019年3月2日,姚某以谈薪资为名在工作场所内,对小张明确提出要么接受“潜规则”,要么离职,强迫其观看色情光碟并伴有强制猥亵行为。2019年3月9日,小张离职。
小张将老板提出“潜规则”的要求录音作为证据,随后将老板和公司告上法庭。在此案审理期间,姚某曾向警方报案,称小张录音的行为侵犯其隐私,但警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
一、偷录的录音和视频是否能够作为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录音证据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只要符合“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偷录的录音和视频,往往因其不符合取证手段的合法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但是这不代表偷录获得的录音就不能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合法,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这个案件中,小张的录音虽然是偷偷录的,但是并不影响录音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个录音行为是为维护自身受到侵害时的合法权益,也不存在侵犯了其上司隐私的情况,因此小张提供的录音证据是可以作为断案依据使用的。
二、什么为证据?证据包括什么?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的法定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当遭遇职场性骚扰时,我们可以保留录音等视听资料,包括微信等社交媒体的聊天记录现在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职场遇骚扰,应该怎么做?
不被性骚扰,是妇女的法定权利;同时,作为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安全环境下工作的权利。
在本案中,不仅被告姚某利用其在公司中的职权,对女员工实施猥亵,性骚扰且造成心理伤害;而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照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尽到其“应当预防和制止女职工的性骚扰”之法定义务,为姚某提供便利条件,使姚某的侵害行为得以发生,导致小张遭受人身、精神损害,劳动工作能力受限。对此姚某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尽管我们一直在追求男女平等,但目前的社会形势中,女性依旧处于弱势地位。当遭遇不怀好意的上司、同事,很多人都会担心遭遇“荡妇羞辱”而放弃追究。事实上,在职场上被“性骚扰”,越忍耐的后果就是越容易被伤害。作恶的人并不是无差别作恶,他们也会权衡风险,不存在什么情难自禁的情况。
创造对女性友好的职场环境需要制度,也需要每个女性的参与,遇到麻烦的时候一定要保持理智和清醒,这不是女性的错,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