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全解》之讼卦(一)
讼(sòng) 天水讼 坎下乾上
讼,是与人争辩是非曲直而待人裁决,亦即诉讼的意思。《序卦传》认为:“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人人需要饮食,饮食必然引起纷争,所以讼卦次需卦之后。《序卦传》提出卦的排列次序有内在必然性的思想,至为可贵。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有孚,中实诚信;窒,窒塞,意不得伸;惕,戒惧谨慎,虽意有不得伸,但不一定强伸;中,和平沉静而不过激。一个人若中实诚信,遇有意不得伸的阻难,能够戒惧谨慎,能不争讼便不争讼,在迫不得已必须争讼的时候,也能保持冷静头脑,和平沉静而不过激,这样就可以获吉。一般人言讼以胜诉为吉,败诉为凶。《易》言讼,随所处论吉凶。若做不到“有孚窒惕中”,虽胜诉犹凶。卦名叫讼,不是鼓励人们争讼,而是希望人们息讼。息讼最好,迫不得已而讼,也以“有孚窒惕中”为吉。
“终凶”,指上九。上九居讼卦之极,有终极其讼之象。依《易经》的观点,最好是无讼。其次是争讼虽起,但经过调解而中止。最不好的是坚持把争讼进行到底。大人指九五。九五刚健中正,居于尊位是听讼之主。处于讼的时候,请一位德高望重的权威人物来调停裁决,是唯一可行而有利的办法。
讼与需两卦相反对,卦辞都说“有孚”,但需卦说“利涉大川”,讼卦说“不利涉大川”。涉大川是度过大险大难的意思。需卦坎在外,中实而安分、稳当,所以利涉大川,能够度过大险大难。讼卦坎在内,中实而不安分,有血气方刚,使气好胜之象,往往不能自我克制,所以不利涉大川,即没有条件战胜大险大难。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讼卦为什么会有讼的含义呢?从讼卦的结构看,上卦是乾,乾健,下卦是坎,坎险。乾健遇坎险,是产生讼的基本原因。如果有健而无险,便不须讼,如果有险而无健,便不能讼。就两个人说,彼险而此健,必生争讼。就一个人说,内险而外健,亦必生内自讼。两人争讼或一人内自讼,都有讼的意义。
讼卦“有孚窒惕中吉”,是由于“刚来而得中”的缘故。“刚来而得中”说的是九二这一爻。九二是讼卦之主,它以刚处中,有中实之象。因为九二有中实之象,所以才有“有孚”之义,才有窒塞惕惧之义,才有和平沉静而不过之义。卦之取义有多种不同的角度,有的取其象,有的取其爻,有的取其变。讼卦卦义主要取自九二这一爻。换句话说,九二“刚来而得中”,决定了讼卦的卦义。
那么,为什么称九二为“刚来”呢?第一,在一卦上下二体之下体之某爻可以称“来”,第二,居下体之某爻必须是异类方可称“来”,就是说,下体如果是两柔爻一刚爻,只有那一个刚可称“来”。如果是两刚爻一柔爻,则只有那一个柔可称“来”。
讼之九二居下体而且对于两个柔爻来说它又是异类,所以称“刚来”。这是就卦来说的,在爻则又当别论。不过,关于这个问题古人说法不同。朱熹《周易本义》据虞翻、蜀才(即范长生)之说,以为“刚来而得中”是卦变。他们认为,《易》中除乾坤两卦外,其余都是分别由复、姤、泰、否、大壮、观、夬、剥诸卦变来的。
讼这一卦自遯卦变来。遯的第三爻降居二,第二爻进居三,亦即九三与六二倒换位置,便变成了讼。汉人提出的这种卦变说不是《周易》本来有的东西,是出于他们的杜撰,经不起推敲。所以宋人苏轼和程颐起而反对,同时提出自己的卦变说。苏轼的卦变说简单来说是这样的:一卦上下二体之一是震、坎、艮这三个阳卦中的一个,另一体是巽、离、兑这三个阴卦中的一个。六十四卦中这样由一阳卦和一阴卦组成的卦共有十八个。这十八卦每一卦的阳卦原来都是坤,由于乾卦给了它一个刚爻,化掉了它的一个柔爻,而变成了或震,或坎,或艮。这十八卦中每一卦中的阴卦原来都是乾,由于坤卦给了它一个柔爻,化掉了它的一个刚爻,而变成了或巽,或离,或兑。这十八个由一阳卦和一阴卦组成,有刚柔相易现象的卦,有卦变问题,别的卦没有。根据苏轼的说法,讼卦不符合卦变的条件,它没有卦变的问题。苏轼的卦变说是根据《彖传》研究出来的,比汉人的卦变说前进了一步,但仍有问题。后来清初胡煦提出体卦主爻说,彻底推翻前人的卦变说。看来胡氏说更有道理。下面在贲卦里我们要详谈胡氏说。胡氏有《周易函书》,收在《四库全书》中。
“终凶,讼不可成也”。讼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坏事情。讼事既已开始,则应见伸则已,不可终极其事。一定要终极其事,则必凶。“终凶”在卦中指上九而言。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争讼之事最要紧的是求得公正的裁决,即尚中正,所以利见大人。大人在卦中指九五而言。九五刚中居正,堪当此任。又,争讼应以理胜而不以力争,以自处平安之地而不涉险难为宜,否则犹入深渊,不得回旋,故云“不利涉大川”。